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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保被保險人於加保有效期間因傷病門診診療得依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請領殘廢或死亡給付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87 年 04 月 30 日

要旨

勞保被保險人於加保有效期間因傷病門診診療得依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請領殘廢或死亡給付

要旨

勞保被保險人於加保有效期間因傷病門診診療得依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請領殘廢或死亡給付

主旨

有關勞保被保險人於加保有效期間因傷病門診診療,於保險效力停止之日起一年內因同一傷病致殘廢或死亡,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核發殘廢或死亡給付,並自函示之日起適用,請查照辦理。

說明

本會八十七年二月十一日台八十七勞保二字第○○四二○九號函諒達,並復貴局八十七年二月二日八七保給字第六○○四○一三號函。

編註

1.本筆資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8 年 3 月 20 日勞保 2 字第 0980140109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勞保被保險人於加保有效期間因傷病門診診療得依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請領殘廢或死亡給付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87 年 04 月 30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