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再受僱於投保單位之勞工得參加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於日後保險有效期間因執行職務致發生事故除按左列事項辦理外,其餘悉請領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要旨
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再受僱於投保單位之勞工得參加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於日後保險有效期間因執行職務致發生事故除按左列事項辦理外,其餘悉請領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要旨
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再受僱於投保單位之勞工得參加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於日後保險有效期間因執行職務致發生事故除按左列事項辦理外,其餘悉請領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全文內容
一 凡已領取老年給付再受僱於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之勞工,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參加職災害保險。
二 該等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相關給付。請領職業災害殘廢給付或死亡給付者,勿須扣除已領取老年給付之月數。
三 投保單位為前開勞工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應全體參加,不得選擇性辦理。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1 月 10 日勞保 3 字第 0970140011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4 月 17 日勞保 1 字第 0970140144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