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職工福利金動金動支比率」
要旨
修正「職工福利金動金動支比率」
要旨
修正「職工福利金動金動支比率」
主旨
茲公佈修正「職工福利金動支比率」,請查照轉知所轄各職工福利委員會照辦。
說明
一 為因應現階段經社發展,並符合各企業特性與需求,及福利規劃之趨勢,本會經於本 (八十七) 年元月十五日邀集相關部會、全國總工會、商業會、工業會、省 (市) 、縣 (市) 政府及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委員會會商,結論如下:
(一) 各事業單位職工福利機構基本福利設施完備者,得視實際需要情形及經費狀況斟酌辦理福利輔助、教育獎勵、文康活動,財產形成、家庭及其他福利輔助事項,由各事業單位每年針對其特性及勞工需要,擬訂前項福利事項計畫陳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為期普遍、均衡推廣各項職工福利,有關職工福利金之動支比率修正如左表:
┌────┬───────────────┬──────┐│項目 │範圍 │最高動支比率│├────┼───────────────┼──────┤│福利輔助│婚、喪、喜、慶、傷病、急難救助│ 30 ││ │、災害輔助等 │ │├────┼───────────────┼──────┤│教育獎助│勞工進修輔助、子女教育獎助等 │ 40 │├────┼───────────────┼──────┤│文康活動│休閒育樂活動、社團活動、文康活│ 40 ││ │動及設施等 │ │├────┼───────────────┼──────┤│財產形成│儲蓄購屋、儲蓄保險等 │ 10 │├────┼───────────────┼──────┤│家庭及其│托兒、老年眷屬照顧輔助及設施、│ 40 ││他福利輔│年節慰問、退休職工慰問、其他福│ ││助 │利等 │ │└────┴───────────────┴──────┘1 表中第四項財產形成項目如有特殊需要,應專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不受動支比率限制。
2 表中各項福利金動支比率係指當年度福利金總額之動支最高限,五項動支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百。
(二) 職工福利金動支管圍應予縮小,以直接及普遍性為主,並以不超過當年度福利金總收入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三) 職工福利金之動支應以辦理全體職工福利業務為範圍,左列事項不得動支職工福利金:
1 依法課予雇主負擔者,如勞保費、健康檢查費等。
2 屬事業單位營運必要之支出,如工作服、工作鞋等。
3 依習俗由雇主負擔者,如分紅獎金、尾牙等。
4 對外之捐贈、贊助或出借,如對火災戶之捐助等。
5 對特殊人所給予的特殊利益,如委員之出國考查等。
二 另有關前勞工行政事務主管機關-內政部七十一年六月十七日七十一台內勞字第九一四五二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內政部民國 71 年 6 月 17 日(71)台內勞字第 91452 號函,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2 年 3 月 24 日勞福一字第0920016167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