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資會議決議事項不得違反有關法令規定
要旨
勞資會議決議事項不得違反有關法令規定
要旨
勞資會議決議事項不得違反有關法令規定
全文內容
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資會議決議事項,應由事業單位分送工會及有關部門辦理,並函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決議事項如不能實施時,得提交下次會議覆議。」惟該決議事項不得違反有關法令之規定。
查勞資會議代表在會議中所為之意思表示,其為資方代表者,應向雇主負責;其由工會會員選出者應向工會負責。又勞資會議之決議項有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故對其決議事項,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精神予以尊重及遵照實施,如執行上確有困難,應再於會議中誠懇說明,取得諒解,以利勞資和諧之維繫。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1 月 8 日勞資 1 字第 0960126596 號令,自即日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