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資會議決議事項不得違反有關法令規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86 年 09 月 23 日

要旨

勞資會議決議事項不得違反有關法令規定

要旨

勞資會議決議事項不得違反有關法令規定

全文內容

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資會議決議事項,應由事業單位分送工會及有關部門辦理,並函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決議事項如不能實施時,得提交下次會議覆議。」惟該決議事項不得違反有關法令之規定。

查勞資會議代表在會議中所為之意思表示,其為資方代表者,應向雇主負責;其由工會會員選出者應向工會負責。又勞資會議之決議項有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故對其決議事項,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精神予以尊重及遵照實施,如執行上確有困難,應再於會議中誠懇說明,取得諒解,以利勞資和諧之維繫。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1 月 8 日勞資 1 字第 0960126596 號令,自即日不再援引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勞資會議決議事項不得違反有關法令規定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86 年 09 月 23 日發布,要旨:勞資會議決議事項不得違反有關法令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