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領有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訓練結業證書,並不得據以發給乙級建築工程管理技術士證
要旨
領有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訓練結業證書,並不得據以發給乙級建築工程管理技術士證
要旨
領有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訓練結業證書,並不得據以發給乙級建築工程管理技術士證
全文內容
依職業訓練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技能檢定合格者稱技術士,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技術士證」,故欲取得建築工程管理乙級技術士證,必須經建築工程管理乙級技能檢定合格,領有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訓練結業證書,並不得據以發給乙級建築工程管理技術士證。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5 年 9 月 19 日勞中一字第0950100383 號令,自即日起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