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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領有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訓練結業證書,並不得據以發給乙級建築工程管理技術士證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發文日期 86 年 07 月 18 日

要旨

領有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訓練結業證書,並不得據以發給乙級建築工程管理技術士證

要旨

領有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訓練結業證書,並不得據以發給乙級建築工程管理技術士證

全文內容

依職業訓練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技能檢定合格者稱技術士,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技術士證」,故欲取得建築工程管理乙級技術士證,必須經建築工程管理乙級技能檢定合格,領有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訓練結業證書,並不得據以發給乙級建築工程管理技術士證。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5 年 9 月 19 日勞中一字第0950100383 號令,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領有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訓練結業證書,並不得據以發給乙級建築工程管理技術士證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於民國 86 年 07 月 18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