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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請補發技術士證,僅能就原事實辦理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發文日期 86 年 01 月 31 日

要旨

申請補發技術士證,僅能就原事實辦理

要旨

申請補發技術士證,僅能就原事實辦理

全文內容

查台端係七十一學年度專科學校在校肄業生工業電子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人員,當時該職類檢定規範並未分項,亦未載明該職類涵蓋電力電子、儀表電子、數位電子或其中之一,故台端所取得工業電子乙級技術士證,礙難同意改發給其他職類技術士證,或註明涵蓋其他職類。亦即補發作業僅能就原事實辦理。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1 月 31 日勞中一字第0970100039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申請補發技術士證,僅能就原事實辦理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於民國 86 年 01 月 31 日發布,要旨:申請補發技術士證,僅能就原事實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