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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之被保險人,非因病癒經醫院同意出院後,在保險效力停止之日起一年內,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致成殘廢或死亡者,得依規定請領給付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85 年 12 月 09 日

要旨

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之被保險人,非因病癒經醫院同意出院後,在保險效力停止之日起一年內,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致成殘廢或死亡者,得依規定請領給付

要旨

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之被保險人,非因病癒經醫院同意出院後,在保險效力停止之日起一年內,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致成殘廢或死亡者,得依規定請領給付

主旨

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之被保險人,非因病癒經醫院同意出院後,在保險效力停止之日起一年內,因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致成殘廢或死亡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後段規定請領殘廢或死亡給付。本會八十二年六月廿一日台八十二勞保二字第二九二五二號函停止適用。請 查照辦理。

說明

復貴局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八五保給字第六○二五三四七號函。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2 年 6 月 21 日(82)台勞保二字第 29252 號函,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4 月 17 日勞保 1 字第 0970140144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之被保險人,非因病癒經醫院同意出院後,在保險效力停止之日起一年內,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致成殘廢或死亡者,得依規定請領給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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