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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技術士證並非在職證明,不得作為變更職業及購置貨車證明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發文日期 85 年 08 月 10 日

要旨

技術士證並非在職證明,不得作為變更職業及購置貨車證明

要旨

技術士證並非在職證明,不得作為變更職業及購置貨車證明

全文內容

由於參加中餐烹調技能檢定之資格條件並未要求須為現職廚師人員,中餐烹調技術士證係為參加中餐烹調技能檢定具有中餐烹調能力之證明,並非在職證明,因此不宜作為變更職業以及購買貨車之證明。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5 年 9 月 19 日勞中一字第0950100383 號令,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技術士證並非在職證明,不得作為變更職業及購置貨車證明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於民國 85 年 08 月 10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