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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報考技術士技能檢定人員所具備之工作經驗年資,僅得作為取得乙級以上技能檢定參檢資格之條件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發文日期 85 年 07 月 17 日

要旨

報考技術士技能檢定人員所具備之工作經驗年資,僅得作為取得乙級以上技能檢定參檢資格之條件

要旨

報考技術士技能檢定人員所具備之工作經驗年資,僅得作為取得乙級以上技能檢定參檢資格之條件

主旨

報考技術士技能檢定人員所具備之工作經驗年資,僅得作為取得乙級以上技能檢定參檢資格之條件。

說明

報考技術士技能檢定人員所具備之工作經驗年資,不得據以免試術科測驗,僅得作為取得乙級以上技能檢定參檢資格之條件。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5 年 9 月 19 日勞中一字第0950100383 號令,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報考技術士技能檢定人員所具備之工作經驗年資,僅得作為取得乙級以上技能檢定參檢資格之條件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於民國 85 年 07 月 17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