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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報檢陶瓷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報考資格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發文日期 85 年 05 月 05 日

要旨

函詢報檢陶瓷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報考資格

要旨

函詢報檢陶瓷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報考資格

說明

一、復 貴處八挺年七月二十三日八五勞四字第六四九○四函號。

二、吳○先生所具備之澳大利亞學歷,既經我國駐澳大利亞代表處文化組查證屬實,即可檢具相關證件,依規定報名參加乙級技能檢定。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1 月 31 日勞中一字第0970100039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函詢報檢陶瓷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報考資格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於民國 85 年 05 月 05 日發布,要旨:函詢報檢陶瓷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報考資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