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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持全國理燙髮美容職類成績及格證明書,能否免試美容技能檢定術科測驗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發文日期 85 年 01 月 29 日

要旨

持全國理燙髮美容職類成績及格證明書,能否免試美容技能檢定術科測驗

要旨

持全國理燙髮美容職類成績及格證明書,能否免試美容技能檢定術科測驗

說明

一、復 貴中心八十五年一月十六日北市就服二字第○一九九函號。

二、「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已於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施行,該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免試乙級技能檢定術科測驗之條件為「國際技能競賽中華民國委員會主辦之全國技能競賽成績及格,三年內參加同職類乙級技能檢定者」,經查李君係於七十九年參加第三屆全國理燙髮美容業技能競賽,業已超過三年時效,且不符上述免試乙級技能檢定術科測驗之規定,故不得免試美容乙級技能檢定術科測驗。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5 年 9 月 19 日勞中一字第0950100383 號令,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持全國理燙髮美容職類成績及格證明書,能否免試美容技能檢定術科測驗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於民國 85 年 01 月 29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