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職業工會會員欠繳勞保保險費可否予以除名、退保疑義
要旨
關於職業工會會員欠繳勞保保險費可否予以除名、退保疑義
要旨
關於職業工會會員欠繳勞保保險費可否予以除名、退保疑義
主旨
關於職業工會會員欠繳勞保保險費可否予以除名、退保疑義,核釋如說明,請 查照辦理。
說明
一 依據本 (八十四) 年八月廿九日「八四年度勞保業務總研 (檢) 討會」討論案第二案工會代表建議事項辦理。
二 邇來各級工會迭有反映,職業工會會員拒 (欠) 繳勞保保險費之件日漸增加,業已影響工會財務正常運作,爰建請准將積欠保費之會員於工會章程中訂定可予除名之規定。
三 本案可由各該工會本自主原則,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後於章程中訂定,會員欠繳保險費,經催繳後,仍未繳納致影響工會財務正常運作,得予除名之規定。其依上開程序除名者,因已非屬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強制投保對象,所屬投保單位自應依同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於除名退會之當日申報退保。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4 月 17 日勞保 1 字第 0970140144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