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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汽車修護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應檢資格之說明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發文日期 84 年 06 月 15 日

要旨

有關汽車修護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應檢資格之說明

要旨

有關汽車修護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應檢資格之說明

全文內容

有關公路監理機關辦理之汽車修護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與技工考驗合併舉辦,其中汽車修護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之應檢資格,應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八條但書之規定,亦即是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關汽車修護技工執照考驗之應考資格辦理,且該項規定係經交通部與本會多次協商所獲得之共識,期使技工考驗與技能檢定二者應檢資格趨於一致,以達一試兩證及簡化作業之宗旨。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5 年 9 月 19 日勞中一字第0950100383 號令,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汽車修護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應檢資格之說明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於民國 84 年 06 月 15 日發布,要旨:有關汽車修護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應檢資格之說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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