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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技能檢定合格無法作為擔任公務人員之法定資格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發文日期 84 年 05 月 10 日

要旨

技能檢定合格無法作為擔任公務人員之法定資格

要旨

技能檢定合格無法作為擔任公務人員之法定資格

全文內容

關於甲、乙級技術士之比照學歷問題,依據「職業訓練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進用技術性職位人員,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得比照職業學校畢業程度遴用;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得比照專科學校畢業程度遴用」,銓敘部七十四年十月解釋同意依「技術人員任用條例」進用,至八十年十一月「技術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公布廢除以學、經歷取得任用資格之規定。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5 年 9 月 19 日勞中一字第0950100383 號令,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技能檢定合格無法作為擔任公務人員之法定資格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於民國 84 年 05 月 10 日發布,要旨:技能檢定合格無法作為擔任公務人員之法定資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