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技能檢定合格無法作為擔任公務人員之法定資格
要旨
技能檢定合格無法作為擔任公務人員之法定資格
要旨
技能檢定合格無法作為擔任公務人員之法定資格
全文內容
關於甲、乙級技術士之比照學歷問題,依據「職業訓練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進用技術性職位人員,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得比照職業學校畢業程度遴用;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得比照專科學校畢業程度遴用」,銓敘部七十四年十月解釋同意依「技術人員任用條例」進用,至八十年十一月「技術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公布廢除以學、經歷取得任用資格之規定。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5 年 9 月 19 日勞中一字第0950100383 號令,自即日起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