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外國人可否來華投資設立公司,從事「國內人才仲介」業務
要旨
有關外國人可否來華投資設立公司,從事「國內人才仲介」業務
要旨
有關外國人可否來華投資設立公司,從事「國內人才仲介」業務
主旨
有關外國人可否來華投資 (含獨資或部分投資) 設立公司,從事「國內人才仲介」業務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 82 年 1 月 30 日北市勞三字第 1735 號函。
二、本局基於政策考量,目前暫時不受理外國人力仲介公司申請在華設立公司。
三、對於外籍人士來華投資 (含獨資或部分投資本) 設立公司,專辦我國內人才仲介業務者,得不予限制,但該等公司不得從事任何與仲介外籍勞工、大陸勞工來台或仲介本國人出境工作等有關事宜。
四、私立就業服務機關應依就業服務法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等規定,檢具有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資料不完全、不符規定或有瑕疵者,均不符核發許可證。
正本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
副本
台灣省政府勞工處、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本局就業輔導組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4 年 7 月 4 日勞職外字第0940011993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