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勞不得持其原國核發之執照,申請換發我國技術士證
要旨
外勞不得持其原國核發之執照,申請換發我國技術士證
要旨
外勞不得持其原國核發之執照,申請換發我國技術士證
全文內容
職業訓練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技能檢定合格者稱技術士,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發給「技術士證」,因此必須電銲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始能發給電銲技術士證,故經核准引進之外勞電銲技工,持原國核發之執照,自不得換發技術士證。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5 年 9 月 19 日勞中一字第0950100383 號令,自即日起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