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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勞不得持其原國核發之執照,申請換發我國技術士證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發文日期 81 年 11 月 04 日

要旨

外勞不得持其原國核發之執照,申請換發我國技術士證

要旨

外勞不得持其原國核發之執照,申請換發我國技術士證

全文內容

職業訓練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技能檢定合格者稱技術士,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發給「技術士證」,因此必須電銲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始能發給電銲技術士證,故經核准引進之外勞電銲技工,持原國核發之執照,自不得換發技術士證。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5 年 9 月 19 日勞中一字第0950100383 號令,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外勞不得持其原國核發之執照,申請換發我國技術士證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於民國 81 年 11 月 04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