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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乙級技術士證不得作為比照參加民意代表選舉所應具之學歷資格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發文日期 80 年 09 月 13 日

要旨

乙級技術士證不得作為比照參加民意代表選舉所應具之學歷資格

要旨

乙級技術士證不得作為比照參加民意代表選舉所應具之學歷資格

全文內容

由於職業訓練法第三十四條係規定進用技術性職位人員,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得比照職業學校畢業程度遴用,而民意代表之選舉並非進用技術性職位人員,故以乙級技術士證作為比照參加民意代表選舉所應具備學歷資格一事,並不符合職業訓練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5 年 9 月 19 日勞中一字第0950100383 號令,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乙級技術士證不得作為比照參加民意代表選舉所應具之學歷資格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於民國 80 年 09 月 13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