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技術士證不得作為申請戶籍上學歷登記之用
要旨
技術士證不得作為申請戶籍上學歷登記之用
要旨
技術士證不得作為申請戶籍上學歷登記之用
全文內容
職業訓練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進用技術性職位人員,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得比照職業學校畢業程度遴用,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得比照專科學校畢業程度遴用」旨在提高技能價值,緩和升學壓力,但技術士證不得作為申請戶籍上學歷登記之用。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5 年 9 月 19 日勞中一字第0950100383 號令,自即日起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