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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軍公民營單位所開具之技術服務證明書與技術士證不同,無法比照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發文日期 75 年 01 月 15 日

要旨

軍公民營單位所開具之技術服務證明書與技術士證不同,無法比照

要旨

軍公民營單位所開具之技術服務證明書與技術士證不同,無法比照

全文內容

查魏○貴君所持有之技術服務證明書係由陸軍工兵器材基地勤務處經技術鑑定所發給;與本部依職業訓練法及其附屬法規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辦理之技能檢定,經檢定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職業訓練局統一發給技術士證不同,無法比照。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5 年 9 月 19 日勞中一字第0950100383 號令,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軍公民營單位所開具之技術服務證明書與技術士證不同,無法比照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於民國 75 年 01 月 15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