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平均工資所稱六個月係指依曆計算,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
要旨
平均工資所稱六個月係指依曆計算,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
要旨
平均工資所稱六個月係指依曆計算,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
全文內容
一 本法第二條第四款平均工資定義,所稱「六個月」係指依曆計算之六個月總日數。
二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五十五條第二項所稱之「一個月平均工資」係指依同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計算所得之「平均工資」乘三十之數額。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3 年 4 月 9 日(83)台勞動二第 25564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