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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任職於政府機構者,經取得技術士證,晉升時之處理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發文日期 74 年 12 月 18 日

要旨

已任職於政府機構者,經取得技術士證,晉升時之處理

要旨

已任職於政府機構者,經取得技術士證,晉升時之處理

主旨

已任職於政府機構者,經取得技術士證,有關晉升時之處理。

說明

定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於擔任公務人員技術職位時,得比照專科學校畢業程度適用技術人員任用條例第 4 條第 5 款之規定審查,予以核敘委任 10 級。至公立學校職員尚未納入銓敘範圍,如其依技術人員任用條例進用者,似可參照辦理。台端任職於鐵路局佐級技術助理人員,經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是否可據以晉升乙節,仍應請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5 年 9 月 19 日勞中一字第0950100383 號令,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已任職於政府機構者,經取得技術士證,晉升時之處理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於民國 74 年 12 月 18 日發布,要旨:已任職於政府機構者,經取得技術士證,晉升時之處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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