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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技術士證不作為申請變更戶籍上職業登記證明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發文日期 74 年 05 月 10 日

要旨

技術士證不作為申請變更戶籍上職業登記證明

要旨

技術士證不作為申請變更戶籍上職業登記證明

全文內容

查專門性職業及技術人員申請變更戶籍上職業登記,僅需持憑開 (營) 業證照或任職文件;本案吳光正君所詢如持有開 (營) 業證照或任職文件可依戶籍法第三十二條暨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十一款之規定申請辦理,如僅憑中華民國技術士證,與規定不合。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5 年 9 月 19 日勞中一字第0950100383 號令,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技術士證不作為申請變更戶籍上職業登記證明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於民國 74 年 05 月 10 日發布,要旨:技術士證不作為申請變更戶籍上職業登記證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