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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學歷不得抵充工作經驗,持憑報檢技能檢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發文日期 70 年 01 月 23 日

要旨

學歷不得抵充工作經驗,持憑報檢技能檢定

要旨

學歷不得抵充工作經驗,持憑報檢技能檢定

全文內容

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六條第七款規定,高級職業以上學校(含專科學校) 畢業後從事相關職類工作滿一年者,方能報檢乙級技術士而學歷不得抵充工作經驗。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5 年 9 月 19 日勞中一字第0950100383 號令,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學歷不得抵充工作經驗,持憑報檢技能檢定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於民國 70 年 01 月 23 日發布,要旨:學歷不得抵充工作經驗,持憑報檢技能檢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