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學歷不得抵充工作經驗,持憑報檢技能檢定
要旨
學歷不得抵充工作經驗,持憑報檢技能檢定
要旨
學歷不得抵充工作經驗,持憑報檢技能檢定
全文內容
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六條第七款規定,高級職業以上學校(含專科學校) 畢業後從事相關職類工作滿一年者,方能報檢乙級技術士而學歷不得抵充工作經驗。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5 年 9 月 19 日勞中一字第0950100383 號令,自即日起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