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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署函詢服用附件所示之藥品或咳友感冒糖漿,尿液是否代謝出嗎啡及可待因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日期 97 年 12 月 16 日

要旨

貴署函詢服用附件所示之藥品或咳友感冒糖漿,尿液是否代謝出嗎啡及可待因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0970012642 號發文日期:民國 97 年 12 月 16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8年5月)第 48-49 頁主 旨:貴署函詢服用附件所示之藥品或咳友感冒糖漿,尿液是否代謝出嗎啡及可待因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97 年 12 月 10 日南檢瑞儉 97 毒偵 2845 字第 92343 號函。

二、依據來函附件「咳友」感冒糖漿外包裝影本所示,內含 Codeine ph-osphate (可待因)成分,經查文獻 Clarke’s Analysis of Drugsand Poisons 一書第三版之記述:口服可待因後 24 小時內,約有施用劑量之 86% 由尿液排出,其中 40-70% 為可待因原態及其共軛物,5-15% 為嗎啡及其共軛物。故服用該製劑後,可能於尿液中檢出嗎啡或可待因陽性反應,惟可檢出之量與服用劑量、服用頻率、尿液採集時間點、個人體質與代謝狀況等因素有關,因個案而異。另附件之「石門診所」收據影本所示之 Acemetacin、Medicon-A、Chlormycin、Eprazinone、Ebastine、Acetaminophen 等藥品,經查行政院衛生署之藥品許可證資料,均不含嗎啡或可待因成分,服用後於尿液中均不致檢出嗎啡或可待因陽性反應。

三、倘對本案尚有疑義,建請檢附當事人相關就醫、用藥(如病歷、處方箋)相關資料、尿液採驗時間及檢驗結果等資料,逕洽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統一釋疑。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4 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貴署函詢服用附件所示之藥品或咳友感冒糖漿,尿液是否代謝出嗎啡及可待因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由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6 日發布,要旨:貴署函詢服用附件所示之藥品或咳友感冒糖漿,尿液是否代謝出嗎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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