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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院函詢未施用嗎啡或海洛因,尿液檢測是否可能呈現嗎啡陽性反應等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日期 97 年 12 月 10 日

要旨

有關貴院函詢未施用嗎啡或海洛因,尿液檢測是否可能呈現嗎啡陽性反應等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0970012330 號發文日期:民國 97 年 12 月 10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8年5月)第 42-43 頁主 旨:有關貴院函詢未施用嗎啡或海洛因,尿液檢測是否可能呈現嗎啡陽性反應等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行政院衛生署交下貴院 97 年 12 月 1 日雄院高刑辰 97 年度訴字第 1782 號第 55914 號函辦理。

二、依據 Clarke’s Analysis of Drugs and Poisons 第三版記述,口服嗎啡後 24 小時內,約有施用劑量之 60% 由尿液排出。另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也會代謝成嗎啡及其共軛物。

三、若未施用嗎啡或海洛因,但使用其他含鴉片類之毒品或藥品(如可待因或複方甘草合劑等),其尿液檢驗結果仍可能呈現嗎啡陽性反應。

惟可檢出之濃度,與施用種類、劑量、施用頻率、飲用水之多寡、個人體質、代謝情況及尿液收集時間等因素有關,依個案而異。且服用藥品時間及採驗尿液時間之先後順序,亦為衡量用藥及尿液檢驗結果是否相關之重要因素。

四、本案倘有疑義,建請檢附當事人之相關就醫用藥資料、尿液檢驗結果等,逕洽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統一釋疑。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3 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貴院函詢未施用嗎啡或海洛因,尿液檢測是否可能呈現嗎啡陽性反應等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由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0 日發布,要旨:有關貴院函詢未施用嗎啡或海洛因,尿液檢測是否可能呈現嗎啡陽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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