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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院函詢尿液檢驗報告檢出嗎啡499ng/mL,可待因未檢出,是否係因施用海洛因或施用其他毒品所導致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日期 97 年 11 月 27 日

要旨

有關貴院函詢尿液檢驗報告檢出嗎啡499ng/mL,可待因未檢出,是否係因施用海洛因或施用其他毒品所導致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0970011900 號發文日期:民國 97 年 11 月 27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8年5月)第 139-140 頁主 旨:有關貴院函詢尿液檢驗報告檢出嗎啡 499 ng/mL,可待因未檢出,是否係因施用海洛因或施用其他毒品所導致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署 97 年 11 月 20 日屏院惠刑辰 97 訴 1623 字第 0970031047 號函辦理。

二、依文獻 Clarke’s Analysis of Drugs and Poisons 一書第三版之記述:口服嗎啡後 24 小時內,約有施用劑量之 60% 由尿液排出;

口服可待因後 24 小時內,約有施用劑量之 86% 由尿液排出,其中40-70% 為可待因原態或其共軛物,5-15% 為嗎啡或其共軛物。另依Disposition of Toxic Drug and Chemicals in Man 一書第五版記述:服用可待因後,因可待因可代謝成嗎啡,尿液中可待因與嗎啡之比值(嗎啡為分母)在 24 小時內多大於 1,在 24 至 30 小時之間常低於 1,30 小時後,可能僅檢測到嗎啡成分。

三、施用含嗎啡、可待因或鴉片成分之藥品,或含海洛因、可待因或鴉片之毒品或製劑後,均可能於尿中檢出嗎啡反應,惟可檢出嗎啡之濃度,則受到施用種類、施用劑量、尿液採集時間點、施用頻率、飲用水之多寡、個人體質與代謝狀況等因素,依個案而異。

四、本案若有疑義,建請檢附當事人相關就醫、用藥紀錄、尿液採驗時間及檢驗結果等資料,逕洽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統一釋疑。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11 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貴院函詢尿液檢驗報告檢出嗎啡499ng/mL,可待因未檢出,是否係因施用海洛因或施用其他毒品所導致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由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7 日發布,要旨:有關貴院函詢尿液檢驗報告檢出嗎啡499ng/mL,可待因未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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