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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院函詢「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15、18及20條之閾值判定根據等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有關貴院函詢「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15、18及20條之閾值判定根據等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0970009719 號發文日期:民國 97 年 10 月 02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8年5月)第 5 頁主 旨:有關貴院函詢「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 15、18 及 20 條之閾值判定根據等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院 97 年 9 月 23 日中院彥刑仁 97 訴 3261 字第 103787號函辦理。
二、「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 15 及 18 條,分別規定尿液中濫用藥物初篩檢驗及確認檢驗結果之「閾值」作為判定標準,其訂定係參考美國聯邦政府工作場所濫用藥物尿液篩檢相關規定,考量檢驗技術之可行性及結果判定之一致性所訂。故準則第 16 及 19 條明訂尿液檢體檢驗結果低於前述閾值,應判定為陰性。惟涉及司法案件有必要時,需以檢驗有無藥物存在作認定,依準則第 20 條規定,得採用「最低可定量濃度」為閾值。依準則第 3 條第 14 項,「最低可定量濃度」為尿液檢驗機構檢驗儀器可確認檢測物並定量檢測物之最低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