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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署函詢如附件所示「長安綜合感冒膠囊」等4種藥品,服用後是否會於尿液中檢出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日期 97 年 08 月 04 日

要旨

有關貴署函詢如附件所示「長安綜合感冒膠囊」等4種藥品,服用後是否會於尿液中檢出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0970007433 號發文日期:民國 97 年 08 月 04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8年5月)第 38-39 頁主 旨:有關貴署函詢如附件所示「長安綜合感冒膠囊」等 4 種藥品,服用後是否會於尿液中檢出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署 97 年 7 月 24 日基檢堂溫 97 毒偵字第 1630 號函辦理。

二、依據行政院衛生署網站藥品許可證登記資料,「愛寧鼻膠囊」、「長安綜合感冒膠囊」、「固胃皆樂錠」及「舒立效口含錠」等 4 種藥品均不含嗎啡、可待因或可代謝成嗎啡、可待因之成分,施用後於尿液中不致於檢出嗎啡、可待因成分。惟來函檢附之「長安綜合感冒膠囊」藥品仿單及外盒影本標示含有磷酸可待因(Codeine Phosphate)成分,且無製造批號及保存期限,是否為該公司於 94 年 9 月 6日變更該藥品處方前之製品,請逕洽該公司。

三、依據 Clarke’s Analysis of Drugs and Poisons 一書第三版記述,口服可待因後 24 小時內,約有施用劑量之 86% 由尿液排出,其中 40-70% 為可待因原態或其共軛物,5-15% 為嗎啡或其共軛物;依據 Disposition of Toxic Drugs and Chemicals in Man 第五版記載,服用可待因後,尿液中可待因與嗎啡之比值(嗎啡為分母)在 24 小時內多大於 1,在 24-30 小時之間常低於 1,30 小時後可能僅能檢測到嗎啡成分;依據 Ellenhorn’s Medical Toxicology 第二版記述,服用可待因藥品後 10 至 12 小時,尿液中可待因與嗎啡比值大於 1,服用後 20 至 40 小時,尿液中可待因與嗎啡比值小於1 ,服用後 3 天,尿液中僅出現嗎啡成分;故服用含有可待因成分之藥品後,可能於尿液中檢出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

四、施用含可待因藥品或海洛因毒品後,其尿液均可能檢出嗎啡及可待因,其濃度與施用劑量、施用頻率、飲用水之多寡、個人體質、代謝情況及尿液收集時間等因素有關,依個案而異。本案若尚有疑義,建請檢附當事人就醫、用藥(如病歷、處方箋)相關資料、尿液採驗時間及檢驗結果等資料,逕洽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統一釋疑。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7 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貴署函詢如附件所示「長安綜合感冒膠囊」等4種藥品,服用後是否會於尿液中檢出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由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於民國 97 年 08 月 04 日發布,要旨:有關貴署函詢如附件所示「長安綜合感冒膠囊」等4種藥品,服用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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