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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院函詢隨函檢附之尿液檢驗報告關係人是否為同一次施用毒品之行為等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日期 97 年 06 月 25 日

要旨

有關貴院函詢隨函檢附之尿液檢驗報告關係人是否為同一次施用毒品之行為等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0970005994 號發文日期:民國 97 年 06 月 25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8年5月)第 121-122 頁主 旨:有關貴院函詢隨函檢附之尿液檢驗報告關係人是否為同一次施用毒品之行為等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院 97 年 6 月 13 日雄院高刑恕 97 檢年度審訴字第 1596 號、第 1844 號第 26869 號函。

二、依據 Taracha 等人 2005 年發表於 Journal of Analytical Toxi-cology 之文獻(附件),針對 59 名海洛因施用者以靜脈注射或煙吸方式施用海洛因後,每天檢驗其尿液中鴉片類代謝物濃度,結果發現停用海洛因後,尿液中鴉片類代謝物每天檢出濃度及下降速度與施用藥物之劑量及個體排尿量等因素有關,個體之差異頗大。

三、來函檢附甲 1、甲 2 及 乙 1 、乙 2 等採樣之尿液檢驗報告,顯示該些尿液檢體關係人於第一次尿液採樣前曾經施用海洛因、含嗎啡、可待因或可代謝為嗎啡、可待因成分之藥品,惟其可檢出嗎啡、可待因濃度與服用劑量、服用頻率、肝腎功能、喝水多寡、排尿量、個人體質、代謝狀況及施用後之採樣時間等因素有關,依個案而異。單就檢驗報告資料,並無法推斷尿液檢體關係人於第一、二次尿液採樣期間有另行施用藥物。

四、本案倘仍有疑義,建請檢附當事人之相關資料、尿液檢驗結果等,逕洽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統一釋疑。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3 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貴院函詢隨函檢附之尿液檢驗報告關係人是否為同一次施用毒品之行為等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由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於民國 97 年 06 月 25 日發布,要旨:有關貴院函詢隨函檢附之尿液檢驗報告關係人是否為同一次施用毒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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