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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院送鑑定之傷風友感冒液是否含有嗎啡、可待因成分等相關事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貴院送鑑定之傷風友感冒液是否含有嗎啡、可待因成分等相關事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0950009925 號發文日期:民國 95 年 09 月 06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6年3月)第 57 頁主 旨:貴院送鑑定之傷風友感冒液是否含有嗎啡、可待因成分等相關事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院 95 年 8 月 29 日宜院瑞刑義 95 訴 256 字第 34286號函辦理。
二、送鑑定之未開封「傷風友感冒液」為衛生署許可登記之藥品,經查行政院衛生署藥政處藥物許可證資料,其主成分為 Chlorpheniraminemaleate、Methylephedrine dl- HCl、Acetaminophen、Caffeine a-nhydrous、Potassium guaiacolsulfonate 等 5 種藥物,不含嗎啡、可待因。服用「傷風友感冒液」後,此 5 種藥物不會代謝成嗎啡或可待因由尿液排出,也不會導致尿液呈嗎啡陽性反應及可待因陽性反應。
三、檢還原送鑑定未開封之「傷風友感冒液」一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