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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署函詢每日施用多少劑量之海洛因將足以致命等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日期 94 年 10 月 05 日

要旨

貴署函詢每日施用多少劑量之海洛因將足以致命等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0940010641 號發文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5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6年3月)第 164-165 頁主 旨:貴署函詢每日施用多少劑量之海洛因將足以致命等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94 年 9 月 22 日北檢大餘 94 偵 14743 字第 51854 號函。

二、依據 Clarke’s Isolation and Identification of Drugs 第二版記載,海洛因一般劑量為每四小時施用 5 至 10 毫克(純品),其最低致死劑量為 200 毫克,若單次施用超過該劑量,即有致命之可能。惟久用成癮者會產生耐藥性,其程度依個人體質、使用頻率與接觸時間之長短等因素而異,可使其致死劑量增至數倍或 10 倍以上。

三、海洛因屬鴉片類化合物,吸食後會產生噁心、嘔吐、眩暈、精神恍惚、焦慮、搔癢、便秘、膽管痙攣、尿液滯留、呼吸抑制、低血壓等副作用。根據 Encyclopedia of Drugs, Alcohol and Addictive Beh-avior 第二版描述,慢性使用海洛因會降低欣快感及止痛效果之敏感度,及產生渴藥性;另因其藥理作用時間為 4 至 6 小時,所以成癮者需一天使用數次藥物,以防止戒斷症狀產生。由於國內藥物濫用者所採用之吸食方式呈多樣變化且藥物的純度差異甚大,因此藥物的使用劑量難以常理估量。

四、本案若有疑義,建請檢附當事人之相關資料,逕洽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統一釋疑。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6 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貴署函詢每日施用多少劑量之海洛因將足以致命等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由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於民國 94 年 10 月 05 日發布,要旨:貴署函詢每日施用多少劑量之海洛因將足以致命等相關問題,復如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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