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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院所詢安非他命或甲基安非他命有無與海洛因混合施用之可能,及其可能之吸食方式,復如說明段,請查照。

發文機關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日期 94 年 03 月 22 日

要旨

貴院所詢安非他命或甲基安非他命有無與海洛因混合施用之可能,及其可能之吸食方式,復如說明段,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0940002773 號發文日期:民國 94 年 03 月 22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6年3月)第 196 頁主 旨:貴院所詢安非他命或甲基安非他命有無與海洛因混合施用之可能,及其可能之吸食方式,復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院 94 年 3 月 14 日屏院木刑樂 93 訴 934 字第 0940004455 號函辦理。

二、非法毒品有煙吸、注射或口服等不同施用方式,其施用方式及用藥組合,並無固定模式,不同吸毒族群及不同毒品種類,可能有不同的施用方式及組合。依行政院衛生署彙編之「藥物濫用案件暨檢驗統計資料」,93 年 1 月至 12 月底檢出至少包含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之非尿液檢體共 19 件,檢出至少包含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非尿液檢體共 77 件;另海洛因於人體內會代謝為嗎啡,依該統計資料顯示,93 年 1 月至 12 月底檢出含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之尿液檢體共 8,849 件。故國內確有將海洛因及安非他命或甲基安非他命混用之案例。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69 則

本頁列出最近 20 則;判決全文搜尋可查得其餘引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貴院所詢安非他命或甲基安非他命有無與海洛因混合施用之可能,及其可能之吸食方式,復如說明段,請查照。由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於民國 94 年 03 月 22 日發布,要旨:貴院所詢安非他命或甲基安非他命有無與海洛因混合施用之可能,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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