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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署函詢服用如來函所附用藥紀錄內之藥品後,尿液是否會檢驗出毒品反應,復如說明段,請查照。
要旨
貴署函詢服用如來函所附用藥紀錄內之藥品後,尿液是否會檢驗出毒品反應,復如說明段,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0940001118 號發文日期:民國 94 年 02 月 21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6年3月)第 26-27 頁主 旨:貴署函詢服用如來函所附用藥紀錄內之藥品後,尿液是否會檢驗出毒品反應,復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署 94 年 1 月 27 日審耐字第 09400000037 號函辦理。
二、依來函所附用藥紀錄,經查行政院衛生署藥品許可證資料內容,優生藥廠之 ASCOPINE TABLETS (雅咳平錠)一錠含有 Codeine phosph-ate 4.8mg ,屬醫師處方用藥。因該製劑每錠總重 510mg,換算成每100 公克約含可待因 0.94 公克,且總重超過 500mg 不以管制藥品列管,但仍以藥事法列管,先予敘明。〔可待因製劑含量每 100 毫升(或 100 公克) 1.0 公克以上,未滿 5.0 公克列屬第三級毒品,合法醫療使用則為第三級管制藥品〕。
三、依文獻 Clarke’s Analysis of Drugs and Poisons 一書第三版之記述:口服可待因後 24 小時內,約有施用劑量之 86﹪ 由尿液排出,其中 40-70﹪為可待因原態及其共軛物,5-15﹪為嗎啡及其共軛物,故服用可待因之製劑可能於尿液中檢出可待因及嗎啡成分,惟可檢出之量與服用劑量、服用頻率、尿液採集時間點、個人體質與代謝狀況等因素有關,因個案而異。另依文獻 Disposition of Toxic Dru-gs and Chemicals in Man 一書第五版之記述:服用可待因後,因可待因可代謝成嗎啡,尿液中可待因與嗎啡之比值(嗎啡為分母)在 24 小時內多大於 1,在 24 至 30 小時之間常低於 1,30 小時後,可能僅檢測到嗎啡成分,惟該文獻係一般性供參考之原則,仍可能存在個案之差異。
四、該案採尿時間為 93 年 11 月 30 日,倘該被告於 93 年 11 月 27日就診,確實依醫囑服用,有可能因服用雅咳平錠導致尿液檢出嗎啡及可待因陽性反應。
五、倘對本案尚有疑義,建請檢附當事人相關就醫、用藥(如病例、處方箋)相關資料、尿液採驗時間及檢驗結果等資料,逕洽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統一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