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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署函詢市售「普拿疼」及「普拿疼加強錠」等成藥是否含有嗎啡、可待因及口服後二十四小時內採尿是否可檢出該等成分陽性反應,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貴署函詢市售「普拿疼」及「普拿疼加強錠」等成藥是否含有嗎啡、可待因及口服後二十四小時內採尿是否可檢出該等成分陽性反應,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0920006580 號發文日期:民國 92 年 08 月 18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4年6月)第 50 頁主 旨:貴署函詢市售「普拿疼」及「普拿疼加強錠」等成藥是否含有嗎啡、可待因及口服後二十四小時內採尿是否可檢出該等成分陽性反應,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貴署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審捷字第 0920003592 號函辦理。
二、經查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藥品許可證資料,「普拿疼」之成分為 A-cetaminophen,「普拿疼加強錠」之成分為 Acetaminophen 及 C-affeine,均未含有嗎啡、可待因或可代謝成嗎啡、可待因之成分,服用後其尿液不致檢出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