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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署函詢市售「普拿疼」及「普拿疼加強錠」等成藥是否含有嗎啡、可待因及口服後二十四小時內採尿是否可檢出該等成分陽性反應,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日期 92 年 08 月 18 日

要旨

貴署函詢市售「普拿疼」及「普拿疼加強錠」等成藥是否含有嗎啡、可待因及口服後二十四小時內採尿是否可檢出該等成分陽性反應,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0920006580 號發文日期:民國 92 年 08 月 18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4年6月)第 50 頁主 旨:貴署函詢市售「普拿疼」及「普拿疼加強錠」等成藥是否含有嗎啡、可待因及口服後二十四小時內採尿是否可檢出該等成分陽性反應,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貴署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審捷字第 0920003592 號函辦理。

二、經查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藥品許可證資料,「普拿疼」之成分為 A-cetaminophen,「普拿疼加強錠」之成分為 Acetaminophen 及 C-affeine,均未含有嗎啡、可待因或可代謝成嗎啡、可待因之成分,服用後其尿液不致檢出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5 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貴署函詢市售「普拿疼」及「普拿疼加強錠」等成藥是否含有嗎啡、可待因及口服後二十四小時內採尿是否可檢出該等成分陽性反應,復如說明,請查照。由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於民國 92 年 08 月 18 日發布,要旨:貴署函詢市售「普拿疼」及「普拿疼加強錠」等成藥是否含有嗎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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