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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函釋命中
函
法授廉財字第 1040009594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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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 104.12.02
公職人員於定期申報期間復職,如有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財產申報正當理由,於復職後辦理當年度定期申報即可,如申報期間屆滿日未滿 2 個月,應得給予與定期申報期間相等
期限利益
,於復職之日起 2 個月內完成即可
函
法律字第 096001985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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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 96.06.12
關於事業單位如經無管轄權之機關明確告知有管轄權之機關係屬他機關,且他機關對於管轄權無爭議時,嗣後卻仍多次故意向無管轄權之機關提出申請者,似已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不得再行主張無管轄權機關之移送管轄義務及
期限利益
,無管轄權之行政機關自得將該案件退回該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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