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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3條第3項第3款及第4條第3項第3款規定,核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業務種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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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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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3條第3項第3款及第4條第3項第3款規定,核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業務種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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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則
全部
司法院
函釋命中
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3條第3項第3款及第4條第3項第3款規定
,
核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業務種類
,
自即日生效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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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 115.07.08
一、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核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不含兼營),經本會許可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並完成換發營業執照後,得經營以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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