謙抑原則
因為刑罰對於人民權利的剝奪是很嚴重的,因此國家應該盡量避免用刑罰施加於人民,如果可以用其他方式代替刑罰的效果,就應該優先用那種方式,而非刑罰。
歸責原則
錯誤、損害或是罪刑要歸給誰來負責。 例如: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的賠償責任,是以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為要件,所以是以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有故意或過失作為歸責原則。也就是必須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的歸責事由,國家才會對因此發生的損害,有應當負賠償責任的情形。
經濟能力
並非特殊的法律用語,指一個人工作賺錢、投資和持有財產、負債的綜合狀況。
卷證併送制度
檢察官提起公訴時,除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之外,應一併將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的制度,為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64條所採用。相對於此,所謂的卷證不併送制度指的是,檢察官提起公訴時僅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不併將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
不足採信
不能相信。
消滅時效中斷
因特定情事發生,導致權利人無法行使或有正當理由不行使其權利時,在計算消滅時效時會發生中斷的效果。如消滅時效會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例如: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對業者作出催繳就業安定費通知之行政處分,其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進行即會中斷,如該行政處分具有形式存續力時,時效即應自此重行起算。
戶籍謄本
戶政事務所發給的戶籍證明文件。如果法院給您的通知書,有請您提出某人(通常是被告)的戶籍謄本,那您拿著這份通知書到戶政事務所,即可申請發給。
通姦罪
所謂的通姦,是指有配偶之人與他人互得同意而為姦淫。所謂姦淫既遂,係採「性器官結合說」。通姦罪規定於刑法第239條前段,法定刑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貨幣罪
當行為人為了行使的目的,偽造通用的貨幣、紙幣(例如新臺幣),即構成本罪。
輔助人
自然人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所為意思表示效果的能力,顯有不足者,具有特定資格的人,可向法院聲請對該自然人為輔助的宣告(民法第15條之1規定參照)。法院為輔助宣告時,會同時選任輔助人。受輔助宣告之人於為重大法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的同意,以保護其權益(民法第15條之2規定參照)。
114年審裁字第1604號
案由: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42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49條之3、第102條、第104條、第176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第284條(下併稱系爭規定)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書所載內容,實均與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無涉,核屬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114年審裁字第1603號
案由: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24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49條之3、第102條、第104條、第176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第284條(下併稱系爭規定)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書所載內容,實均與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無涉,核屬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114年審裁字第1601號
案由: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04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49條之3、第102條、第104條、第176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第284條(下併稱系爭規定)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書所載內容,實均與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無涉,核屬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114年審裁字第1602號
案由: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07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49條之3、第102條、第104條、第176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第284條(下併稱系爭規定)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書所載內容,實均與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無涉,核屬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114年審裁字第1600號
案由:聲請人因聲請迴避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抗字第357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20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一)、第49條之1、第73條、第98條之4、第104條、第265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二)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不備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一)系爭規定一並未為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二)綜觀聲請書所載內容,其所陳實均與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二無涉,核屬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114年審裁字第1598號
案由: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認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326號裁定之訴訟程序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等規定,而聲請解釋憲法,核屬對之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114年審裁字第1599號
案由:聲請人因教師法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抗字第350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教師法(下稱系爭規定一)、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73條、第98條之4、第104條、第265條、第266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二)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不備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一)系爭規定一並未為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二)綜觀聲請書所載內容,其所陳實均與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二無涉,核屬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114年審裁字第1597號
案由: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347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並未依違憲之憲法訴訟法,向憲法法庭聲請解釋,是大法官應暫時停止適用憲法訴訟法,然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347號裁定卻準用憲法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6款、第7款、第39條、第59條及第60條第7款等規定,限制聲請人之釋憲權,已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等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侵害聲請人依憲法規定請求釋憲之權,爰主張大法官必須遵照上述憲法第78條等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作成解釋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人之主張,核係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
114年審裁字第1596號
案由: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339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並未依違憲之憲法訴訟法,向憲法法庭聲請解釋,是大法官應暫時停止適用憲法訴訟法,然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339號裁定卻準用憲法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6款及第39條等規定,限制聲請人之釋憲權,已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等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侵害聲請人依憲法規定請求釋憲之權,爰主張大法官必須遵照上述憲法第78條等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作成解釋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人之主張,核係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
114年審裁字第1595號
案由: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319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並未依違憲之憲法訴訟法,向憲法法庭聲請解釋,是大法官應暫時停止適用憲法訴訟法,然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319號裁定卻準用憲法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6款、第7款、第39條、第59條及第60條第7款等規定,限制聲請人之釋憲權,已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等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侵害聲請人依憲法規定請求釋憲之權,爰主張大法官必須遵照上述憲法第78條等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作成解釋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人之主張,核係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
114年審裁字第1594號
案由:聲請人因關稅法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聲請人就所涉關稅法事件,提起再審訴訟,因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之駁回裁定,提起抗告,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簡抗字第15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以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後,提出本件聲請。聲請意旨略以:司法院釋字第800號解釋(下稱釋字第800號解釋)之適用範圍應包括經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者,然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誤認釋字第800號解釋之適用範圍,認為僅限於經司法院解釋宣告違憲之聲請案始有適用餘地,已違背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爰聲請釋憲等語。 二、綜觀聲請人之「釋憲聲請狀」所陳,應認聲請人係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以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且依同法第60條第6款規定,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另依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且其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持其就釋字第800號解釋之適用範圍之主觀見解,泛言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違憲,尚難認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
114年審裁字第1591號
案由: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38號裁定、相關裁判(下併稱系爭裁判)及其等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49條之3、第102條、第104條、第176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及第284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等等,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工作權、訴訟權及財產權等權利,牴觸憲法第7條、第11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第80條、第159條、第160條、第162條及第165條規定,乃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訴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所明定;且同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無非泛言系爭規定及系爭裁判違憲,尚難認對於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以及系爭裁判就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
114年審裁字第1593號
案由:聲請人因教師法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抗字第1號裁定、相關裁判(下併稱系爭裁判)及其等所適用之教師法、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73條、第98條之4、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95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等等,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工作權、訴訟權及財產權等權利,牴觸憲法第7條、第11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第80條、第159條、第160條、第162條及第165條規定,乃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訴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所明定;且同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無非泛言系爭規定及系爭裁判違憲,尚難認對於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以及系爭裁判就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
114年審裁字第1592號
案由: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47號裁定、相關裁判(下併稱系爭裁判)及其等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49條之3、第102條、第104條、第176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及第284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等等,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工作權、訴訟權及財產權等權利,牴觸憲法第7條、第11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第80條、第159條、第160條、第162條及第165條規定,乃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訴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所明定;且同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無非泛言系爭規定及系爭裁判違憲,尚難認對於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以及系爭裁判就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
114年審裁字第1590號
案由: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06號裁定、相關裁判(下併稱系爭裁判)及其等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49條之3、第102條、第104條、第176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及第284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等等,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工作權、訴訟權及財產權等權利,牴觸憲法第7條、第11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第80條、第159條、第160條、第162條及第165條規定,乃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訴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所明定;且同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無非泛言系爭規定及系爭裁判違憲,尚難認對於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以及系爭裁判就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
114年審裁字第1589號
案由: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03號裁定、相關裁判(下併稱系爭裁判)及其等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49條之3、第102條、第104條、第176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及第284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等等,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工作權、訴訟權及財產權等權利,牴觸憲法第7條、第11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第80條、第159條、第160條、第162條及第165條規定,乃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訴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所明定;且同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無非泛言系爭規定及系爭裁判違憲,尚難認對於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以及系爭裁判就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
114年審裁字第1588號
案由: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95號裁定、相關裁判(下併稱系爭裁判)及其等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49條之3、第102條、第104條、第176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及第284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等等,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工作權、訴訟權及財產權等權利,牴觸憲法第7條、第11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第80條、第159條、第160條、第162條及第165條規定,乃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訴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所明定;且同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無非泛言系爭規定及系爭裁判違憲,尚難認對於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以及系爭裁判就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
114年審裁字第1586號
案由:聲請人因教師法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抗字第318號裁定、相關裁判(下併稱系爭裁判)及其等所適用之教師法、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73條、第98條之4、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95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等等,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工作權、訴訟權及財產權等權利,牴觸憲法第7條、第11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第80條、第159條、第160條、第162條及第165條規定,乃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訴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所明定;且同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無非泛言系爭規定及系爭裁判違憲,尚難認對於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以及系爭裁判就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
114年審裁字第1587號
案由:聲請人因聲請證據保全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抗字第369號裁定、相關裁判(下併稱系爭裁判)及其等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73條、第98條之4、第104條、第265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95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等等,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工作權、訴訟權及財產權等權利,牴觸憲法第7條、第11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第80條、第159條、第160條、第162條及第165條規定,乃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訴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所明定;且同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無非泛言系爭規定及系爭裁判違憲,尚難認對於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以及系爭裁判就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
114年審裁字第1585號
案由: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323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並未依違憲之憲法訴訟法,向憲法法庭聲請解釋,是大法官應暫時停止適用憲法訴訟法,然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323號裁定卻準用憲法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6款及第39條等規定,限制聲請人之釋憲權,已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等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侵害聲請人依憲法規定請求釋憲之權,爰主張大法官必須遵照上述憲法第78條等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作成解釋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人之主張,核係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
114年審裁字第1546號
案由: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持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709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48號刑事判決(下併稱系爭判決),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罪責原則及平等原則,並嚴重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為由,聲請解釋憲法,經憲法法庭112年憲裁字第38號裁定不受理。聲請人嗣再持系爭判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併請求變更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下稱系爭憲法法庭判決),亦經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023號裁定不受理。聲請人認系爭憲法法庭判決之效力除及於聲請人外,亦應及於其他類似刑事確定裁判之被告,不應為不同之對待。聲請人之權利因此遭受不當侵害,亦無其他司法救濟途徑,爰聲請解釋憲法疑義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應認係就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023號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114年審裁字第1547號
案由:聲請人因家暴傷害致死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家暴傷害致死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67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未命鑑定人具結,剝奪被告對鑑定人之詰問權,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此類憲法審查案件,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裁判憲法審查部分,除確定終局裁判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得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聲請外,不得聲請,為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92條第1項所明定。又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同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7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170號刑事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應以系爭判決為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惟聲請人所受最終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且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並未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故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聲請人另聲請蔡大法官宗珍、朱大法官富美及楊大法官惠欽等3位大法官迴避,惟這3位大法官並非本審查庭成員,自不生聲請迴避問題,附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114年審裁字第1558號
案由: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交上字第4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雷達測速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第7.4點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因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配合行政實務,而將檢定合格有效期間修正為現行條文文字「自附加檢定合格印證之日起至附加檢定合格印證月份之次月始日起算1年止」,致測量儀器之檢驗合格有效期間實際上逾一年,悖離系爭規定之制定原意。此等處於延長效期內之雷達測速儀,無法保障測量結果之準確性,裁罰機關據此等測量結果所為之裁罰,違反憲法法律保留原則、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侵害其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二)系爭裁定就系爭規定之解釋,與法條及實務作法均不符,亦有認事用法之違誤,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曾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交字第381號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地方行政訴訟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二)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執一己之主觀見解,泛言指摘系爭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尚難認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三)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除指摘系爭規定違憲外,並未就確定終局判決何以牴觸憲法予以具體敘明,亦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均不合。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114年審裁字第1545號
案由: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72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49條之3、第101條、第102條、第104條、第176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及第284條(下併稱系爭規定)等規定,有違憲疑義,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泛言指摘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違憲,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究有何違憲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114年審裁字第1544號
案由: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63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49條之3、第101條、第102條、第104條、第176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及第284條(下併稱系爭規定)等規定,有違憲疑義,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泛言指摘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違憲,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究有何違憲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