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藏
指受寄藏或藏匿行為。實務解釋上,認凡為他人保管,並足以使失主難以發現之行為,均足以稱寄藏,不以單純受寄託者為限。
廢止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後,因為相關事實或法律發生變更,導致原來合法的行政行為和現實狀況或現行有效的法律規定有所出入,而由原來的行政機關直接廢棄該行政行為的行為。原則上廢止的法律效果是向將來發生效力。 例如:某房屋經主管機關指定為古蹟後,因為火災被燒毀滅失,主管機關廢止原古蹟指定之行政行為(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6條)。
免稅額
「免稅額」是計算稅捐負擔之減項。以綜合所得稅為例,依所得稅法第13條規定,個人之綜合所得稅,是就綜合所得淨額課徵之,而綜合所得淨額的計算,是以個人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 所得稅法於第17條規定免稅額扣除,是為了反應一個社會中維持個人物理生存的最低額度,扣除後才能正確衡量納稅義務人真正的稅捐負擔能力。依現行規定,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32,000元,其餘申報受扶養親屬及未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每人免稅額88,000元,並得列報大陸地區扶養親屬免稅額。
法定扶養義務
指法律明文規定的一定親屬間,有經濟能力的人,對於不能維持生活者,予以必要的經濟上供給的親屬法上義務。民法第1114條係規定:(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的一方與他方的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又民法第1116條之1明定夫妻互負扶養義務,這些都是法定扶養義務的適例。
代筆遺囑
指由見證人代為書寫而作成的遺囑。這種遺囑方式是有時代背景的,考慮到不識字的人無法自已寫遺囑,而且如果居住偏遠,要公證遺囑有許多不便,又要繳納公證費用,不符合經濟,加上以前就有請識字的人代寫書信的習慣,於是規定遺囑也可以請人代寫,使習慣與遺囑相結合。代筆遺囑的方式可以參考民法第1195條的規定。
事實審
法院對被告行使審判權時,可以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的審判謂之事實審(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事實審之相對應者為法律審(最高法院),法律審只能以下級審(高等法院)認定之事實為基礎,審理該案適用法律有無錯誤。
原創性
著作權法規定的著作,是指創作者本於思想或感情上的表現,而具有原創性的創作。因此,只要著作人獨立完成,不是抄襲或剽竊別人的創作,且依照一般人的觀念,該創作成果與現存的作品有區別,可以表現出作者的個性或獨特性,即可認為具有原創性,而享有著作權。
法定偵查原則
偵查法定原則,指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的情形,應即開始偵查。
准予備查
法院函文上寫「准予備查」,是指法院審核當事人提出的資料,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上條件之後,通知當事人准許把當事人提出的資料存檔,可供將來作為查驗的意思。
代表人
在行政訴訟中,代表法人、非法人團體(如合夥)、中央機關、地方機關為訴訟行為的人(行政訴訟法第27條第2項)。 例如:臺北市政府的市長、經濟部的部長、臺北國稅局的局長。
113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8 號
金錢消費借貸契約,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合計超過年利率百分之 16,得否予以公證?例如: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16 計算,但若借用人逾期未清償本金或利息者,以每萬元每日新台幣 30 元計算違約金。
113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2 號
委任人 A 曾經與受任人 B 辦理過意定監護契約公證,現另擇定受任人C ,但未向 B 為撤回之書面通知並作成公證書,倘 A 與 C 請求公證與前次 A 與 B 監護內容完全相同之意定監護契約,公證人應如何處理?
113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7 號
公證人作成體驗公證書 40 頁時,製作 2 份至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公證人向請求人收取公證法第 128 條第 1 項或第124 條費用有無理由?
113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6 號
民間之公證人作成體驗公證書 40 頁後,寄送公證書副本或正本至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得否向請求人收取郵資?
113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3 號
經我國外館驗證之英文文書及中文譯文(我國外館在首頁附註「本文件為原文件之影本,原文件業經查證屬實」及在末頁附註「僅證明簽字屬實,文件內容不在證明之列」等文字),請求人因發現該中文譯文有誤,要求僅對英文文書重新為翻譯並請求辦理認證,公證人應否准許?
113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9 號
針對當事人提出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僅為出名之人,實際所有權人另有他人,並由該他人針對不動產有實際管理、處分之權,此種借名登記契約: 一、嗣後雙方針對先前未為公證之借名契約進行增補協議並請求公證,可否辦理? 二、若此借名登記協議違反農業發展條例第 33 條規定,可否辦理公證?
113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4 號
我國人甲男持英文版親子關係宣誓書(Affidavit of admission/ Acknowledgement of paternity)(如附件),偕同菲律賓籍乙女到場,甲聲明菲律賓籍之 A 為自己與乙女所生之子女,並提出 A 之出生證明書(未記載父親姓名)。乙女表示 A 確為其與甲所生,亦表示其曾在菲國與他人有過婚姻,惟已離婚。甲表明該文書將持往菲國辦理子女出生登記使用,請求公證人辦理認證。試問甲若就該文書內容未再提出其他證明文件,公證人得否予以認證?
113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1 號
債權讓與契約公證,原債權金額與讓與交易價額不同(如原債權金額為新台幣 500 萬元,讓與交易價額為新台幣 100 萬元)時,應以何者作為公證費用計算之標的價額?
懲戒法院法律座談會決議 第 149 案
公務員懲戒制度在引進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之後,本院改制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所為法律座談會第 65 案、第 91 案,就公務員數個違反職務義務行為,一部應不受懲戒,一部因同一行為已受懲戒處分或已逾懲戒處分行使期間而應予免議時,所為「主文應就不受懲戒部分及免議部分分別諭知」之決議,應否為補充或變更決議?
112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3 號
請求人持外交部領事局網站下載之中英文對照的授權書或申請中華民國簽證保證書(詳附件一、二)且僅填寫中文內容請求公證人(具通曉英文第二級資格)予以認證並加蓋中文認證章戳即可,認證費用應如何收取?
112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1 號
立遺囑人甲業經 A 公證人辦理其自書遺囑認證,遺囑內容略為:「本人名下現金和銀行存款,扣除稅捐、喪葬費用後,如有剩餘,則由長子乙繼承。」結尾處親自簽名,並記明年月日。一年後,該遺囑人甲續至 A 公證人處表明原自書遺囑內容須刪除「長子乙」;增加「次子丙」,甲欲親自在 A 公證人面前刪改原自書遺囑內容,並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不另載刪改日期,請公證人實際體驗甲刪改自書遺囑內容之行為,並辦理公證,請問公證人可否為之?
112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4 號
經公證之租賃契約,日後因故雙方欲提前終止租約,並約定終止日期非即日終止,而係雙方合意指定溯及至過去的日期終止,抑或係指定尚未屆至的日期(尚在租約期間內之未來日期)終止,該終止租約協議書之認證,公證人得否受理?
112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 第 11 號
當事人向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請求他造當事人負擔新臺幣(下同)1 萬元之訴訟費用,法院審理後裁定他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 6 千元,就當事人請求金額超過法院命他造負擔部分,是否需於主文諭知駁回該超過部分之請求?
112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 第 9 號
某公立高中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1 條規定訂有高級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其中規定「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警告:……十二、不遵守學生請假規則逾時請假,依本校學生請假規則第 5 條辦理,懲處規定如下:逾期 4 日內記警告 1 次,逾期 4 日至 7 日,記警告 2 次……。」學生受警告 1 次之懲處,經前置程序後提起行政訴訟,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
112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 第 3 號
被告機關甲經行政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 163 條第 4 款(就與本件訴訟關係有關之事項所作者)、第 164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命提出其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之文書,被告機關甲得否以該由其保管之文書內容涉及營業秘密,有保密義務,拒絕提出(問題一)?又,被告機關甲雖向行政法院送交上開文書,但標明為「不可閱覽」卷,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條第 1 項第 7 款本文規定,對他造當事人為豁免公開主張,可否認已盡提出文書之義務(問題二)?
112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 第 2 號
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甲向加害人所屬機關提出申訴,經該機關調查後函知性騷擾行為不成立。甲不服經向直轄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仍被函知再申訴駁回,甲不服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則甲究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或撤銷訴訟?
112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 第 1 號
公立學校發生校園性騷擾事件,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調查結果認定性騷擾成立,因情節輕微,並建議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第 25 條第 4 項、第 2 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例如:命行為人應接受心理輔導及 8 小時性別平等教育課程等等,而不包括懲處建議)。嗣學校檢附性平會已決議通過之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發函通知行為人,並載稱上開性騷擾事件業經性平會依法完成調查報告,且援引性平法第 32 條規定,敘明不服學校處理結果,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 20 日內,向學校提出申復(除此之外,並無其他說明)(下稱系爭函文),則系爭函文是否為行政處分?
112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 第 4 號
A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下稱教育局)指派局內未具律師資格之法制人員,由其轄下公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下稱涉訟學校)出具委任書委任其(等)為相關行政訴訟事件之訴訟代理人,是否符合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第 2項第 3 款「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三、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之規定(下稱系爭規定)?
112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 第 7 號
甲所有之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原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共 2 項,其中第 1 項為獨立項,第 2 項為附屬項。乙主張此二請求項均不具進步性,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提起舉發,經智慧局為「請求項1、2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乙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駁回訴願,乙即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智慧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起訴聲明如下: (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二)被告應就系爭專利為「請求項 1、2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 智慧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依職權命甲獨立參加訴訟。嗣於行政訴訟審理中,甲向智慧局以減縮系爭專利範圍為由,申請更正,將原公告之請求項 2 技術特徵加入請求項 1,並刪除請求項 2(專利法第 6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參照),經智慧局核准、公告並確定。 乙即請求智慧法院就系爭專利更正後之請求項 1 為判斷,除將原第(二)項聲明變更為「被告應就系爭專利為『(更正後)請求項 1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下稱新本案聲明)外,應否調整原第(一)項聲明?
112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 第 6 號
某甲於民國 109 年 11 月間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下稱開發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向乙鄉公所申請無償取得某一國有原住民保留地之土地所有權,經乙鄉公所派員於 109 年 12 月間實地調查,並召開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下稱土審會)審查後,認甲不符合無償取得該土地所有權之要件,乙鄉公所未報請縣政府核定於 110年 1 月間逕以公函駁回甲之申請。甲不服,提起訴願,經縣政府決定駁回後,以乙鄉公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問題(一):乙鄉公所否准函是否屬行政處分? 問題(二):若乙鄉公所否准函為行政處分,則甲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訴訟?(若問題(一)採乙說即非行政處分,則問題(二)即無庸討論)
112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 第 5 號
甲直轄市政府擬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內訂有罰則,下稱系爭食安自治條例)送請甲直轄市議會議決後,再由甲直轄市政府報請行政院核定。行政院檢視系爭食安自治條例認部分條文(下稱系爭條文)有牴觸中央法規疑慮,檢附意見請甲直轄市政府說明,經甲直轄市政府函復行政院,系爭條文並無牴觸中央法規疑慮,行政院因認系爭條文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憲法第 23 條規定之情形,乃函(下稱系爭函)告甲直轄市政府系爭條文應屬無效,甲直轄市政府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試問:該法院應如何處理?
112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 第 8 號
人民甲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1 日接種 A 疫苗,於 105 年 10 月 20 日出現不良反應,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30 條、103 年 1 月 9 日修正發布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下稱「103 年審議辦法」)規定申請補償,原處分機關依 103 年審議辦法規定認定甲之受害情形與預防接種之間無關聯性,而作成否准處分。甲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甲向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在行政訴訟繫屬中,審議辦法先後在 107 年 11 月 16 日、110 年 2 月 18 日修正(後者稱「110 年審議辦法」),行政法院關於甲之受害情形與預防接種間關聯性的判斷,應適用103 年審議辦法或 110 年審議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