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原告請求不被允許部分的假執行聲請沒有理由,應該駁回
概括犯意
行為人在第一個單一行為結束之前,即對於導致整個犯罪結果之個別行為之時間、地點、違反方式及被害人等均有認識並且決意經由數個同樣之單一行為,一個接一個地實現犯罪目的,始具有整體故意。
兄弟繼承
個人死亡後,除了配偶是理所當然的繼承人外,另外,如果還有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在世,順序在前的人也有繼承權。 必須死者沒有子女(孫子女)及父母,或是他們都拋棄繼承了,才會由兄弟繼承。
監護權歸屬
受監護宣告人或未成年人的監護權歸由什麼人行使的意思。
再議處分書
告訴人或被告聲請再議後,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為再議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則應撤銷原處分,或於偵查不完備之情形,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於偵查已完備之情形,則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此駁回或撤銷原處分、命令偵查或起訴之書面,即為「再議處分書」。
離婚
夫妻的婚姻關係消滅。
特別審判籍
法院取得一般性的管轄權,稱為普通審判籍,法院根據訴訟事件之性質而取得的管轄權,則為特別審判籍,請詳見「普通審判籍」之解釋。
職權命令
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從此處可區分授權命令與職權命令,換句話說,學理上依照前面之規定,認為如果沒有法律授權,而是基於行政機關職權所訂定的命令,就稱為「職權命令」。(至於授權命令,可參照授權命令之法律名詞解釋)。
消極構成要件
犯罪行為成立,除了行為人的行為具備成立犯罪的積極構成要件外,還必須沒有排除違法性的消極構成要件。例如,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法令的行為,不罰。」在刑法的評價上,雖然行為人的行為在外觀上具備成立犯罪形態,但行為人是依據法律或命令而作出的行為,就可認為具備排除違法性的消極構成要件,而不予處罰。
公證
公證人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就請求人所為的法律行為及其他與請求人有關的私權事實,出具公證書予以證明。如果公證書是依公證法第13條第1項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並有應受強制執行之記載時,債權人可以持該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