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台字第12025號
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六二五號刑事判決違背法令,以及事實審法院未予調查其所提出之有利證據,致訴訟防禦權受有重大影響,違背憲法第十六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一八一號解釋,聲請解釋案。決議:(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六二五號刑事判決違背法令,以及事實審法院未予調查其所提出之有利證據,致訴訟防禦權受有重大影響,違背憲法第十六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一八一號解釋,聲請解釋。按聲請人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九七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六二五號刑事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上訴為不合法,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應認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核聲請意旨所云,僅係泛詞指摘確定終局判決違背法令,以及就其有利證據未予調查之當否為爭執,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本身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並無一語道及;且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其聲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台字第2025號
案由:為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三○○號終局刑事確定判決及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抗字第三○號終局確定裁定,適用法律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決議:按人民聲請本院解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本件聲請,係對於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三○○號終局確定刑事判決及同院七十三度抗字第三○號終局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所表示之見解,並非對法律之本身,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