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三○○號終局刑事確定判決及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抗字第三○號終局確定裁定,適用法律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本院解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本件聲請,係對於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三○○號終局確定刑事判決及同院七十三度抗字第三○號終局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所表示之見解,並非對法律之本身,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764次會議
聲請人
吳煌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