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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字第 10202527750 號
102 年 11 月 20 日
法務部就「嘉義市道路挖掘埋設管線管理自治條例第 42 條、第 43 條、第 44 條及第 45 條條文之行政罰規定,是否逾越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2 項及第 3 項所定得處罰之其他行政罰種類範疇」之法制意見
法制字第 10202526160 號
102 年 11 月 05 日
地方法規如為重申行政執行法有關代履行相關規定,以自治規則規定並無不可,如涉及創設、剝奪或限制人民之權利義務等事項,為符合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第 2 款規定意旨,應以自治條例規定
(78)秘台廳(一)字第 02025 號
78 年 10 月 03 日
第一則神明會對外所負債務或公法上之負擔,其會員不負直接清償責任 第二則神明會管理人死亡未重選前,其欠稅單不宜僅向原管理人之繼承或會員中之一人為送達
(61)台函民決字第 2025 號
61 年 03 月 13 日
查遺囑應依法定方式為之,自書遺囑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條之規定,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其非依此方式為之者,不生效力 (參照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二二九三號判例) 。本件遺囑僅記載月日而未記明年期,與上開自書遺囑之法定方式,尚有未符,除能依遺囑之內容及其他客觀情事,認定其確實年期外,似難解為有效。又核閱卷附愈飛、袁少武民國六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切結書,張銑華在大陸尚有父母及其他親族,張銑華致愈飛之信函載有「房屋不能出賣」,致張振恒修函載有「我欠別人之錢交愈飛處理一切」等語,究係將其遺產遺贈與愈飛或指定其為遺產管理人,不無疑問,承辦單位,似應注意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