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土地增值總數額,應以第一次規定之地價為原地價予以計算
全文內容
案經本部邀同有關機關會商結果以:「查依土地法規定舉辦重新規定地價後之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總數額究應以第一次規定地價為原地價,抑應重新規定之地價為原地價,該法尚乏具體條文規定,惟衡諸同法第四編第四章關於土地增值稅之立法精神,及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九條對於原規定地價之立義,重新規定地價後之土地如在重新規定地價前未經移轉者,自仍應以第一次規定之地價為原地價予以計算土地增值總數額」,紀錄在卷。
土地增值總數額,應以第一次規定之地價為原地價予以計算
案經本部邀同有關機關會商結果以:「查依土地法規定舉辦重新規定地價後之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總數額究應以第一次規定地價為原地價,抑應重新規定之地價為原地價,該法尚乏具體條文規定,惟衡諸同法第四編第四章關於土地增值稅之立法精神,及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九條對於原規定地價之立義,重新規定地價後之土地如在重新規定地價前未經移轉者,自仍應以第一次規定之地價為原地價予以計算土地增值總數額」,紀錄在卷。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