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函詢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之案件,在尚未送請法院審核前,而當事人兩造均表示欲撤回案件,可否依其所請
主旨
有關貴府函詢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之案件,在尚未送請法院審核前,而當事人兩造均表示欲撤回案件,可否依其所請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府 95 年 5 月 19 日府民族字第 0950094667 號函。 二、按鄉鎮市調解條例並未明文禁止當事人兩造均表示同意撤回調解成立但尚未送請法院審核之案件;且調解書於未經法院核定前,僅具民事契約效力。是以,基於尊重當事人意思及私法自治原則,似無不許當事人撤回之理。
正本
彰化縣政府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