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審理主義
為確保裁判的公正性,提供一般國民了解及監督法庭程序之機會,進而促進國民對法庭程序公正性的信賴,除有其他涉及當事人隱私或有不適於公開的情形外(例如:法院組織法第86條但書、民事訴訟法第195條之1、家事事件法第9條第1項前段等),原則上訴訟的審理與裁判均應於一般公眾均可自由旁聽的情形下進行。
法定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權是根據法律規定而發生者。例如:未成年子女或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民法第1086條第1項、第1098條第1項)、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民法第1003條第1項)、公司負責人為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公司法第8條)等。
抵押權
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擔保債權,在不移轉不動產占有的情形下,提供其不動產設定的擔保物權。可分為普通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普通抵押權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的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民法第860條)。最高限額抵押權則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的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的抵押權(民法第881條之1)。二者都是債權人為確保金錢債權實現,而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不動產設定的物權,並約定如果將來債權人的債權未能完全受償,就可以拍賣該不動產,並就拍賣所得價金優先受清償。例如:乙向甲借款100萬元,約定應於1年後償還,乙同時將其所有A屋設定抵押權予甲,若乙於1年後未全數返還,甲就可以聲請法院拍賣A屋,就拍賣A屋所得的價金,可優先於普通債權人受償。
遺囑
人原則上可以在生前依照自己的意願決定在他死後,財產如何分配,這時候要作成遺囑。遺囑作成的方式有很多種形式,規定都不一樣,如果不符合規定的話,遺囑是無效的。民法第1186條以下是關於遺囑的規定,一定要多加注意。
抵押物
債務人或第三人為了確保債務的清償,而提供債權人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動產、物權、航空器、船舶(民法第860條、第881條之1第1項、第882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4條、海商法第33、34條、民用航空法第19條參照)等物。當債務人於清償期屆至仍未清償時,債權人可就該物進行拍賣 (稱為實行抵押權),並以賣得價金優先於普通債權人受償。例如:甲向乙借款100萬元,乙為確保該債權獲得實現,要求甲以其弟丙所有之A屋一棟設定抵押權給乙,將來若甲屆期未清償時,乙於取得執行名義後,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將A屋拍賣,並以所得價金優先受償,A屋就是抵押物。
原因案件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的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的判決。上開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的案件,即屬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判決的「原因案件」。如憲法法庭為違憲宣告,原則上聲請人得據此就其原因案件確定終局裁判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司法院釋字第686號、第725號、第741號解釋、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88條及第91條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