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審理主義
為確保裁判的公正性,提供一般國民了解及監督法庭程序之機會,進而促進國民對法庭程序公正性的信賴,除有其他涉及當事人隱私或有不適於公開的情形外(例如:法院組織法第86條但書、民事訴訟法第195條之1、家事事件法第9條第1項前段等),原則上訴訟的審理與裁判均應於一般公眾均可自由旁聽的情形下進行。
抵押權
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擔保債權,在不移轉不動產占有的情形下,提供其不動產設定的擔保物權。可分為普通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普通抵押權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的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民法第860條)。最高限額抵押權則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的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的抵押權(民法第881條之1)。二者都是債權人為確保金錢債權實現,而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不動產設定的物權,並約定如果將來債權人的債權未能完全受償,就可以拍賣該不動產,並就拍賣所得價金優先受清償。例如:乙向甲借款100萬元,約定應於1年後償還,乙同時將其所有A屋設定抵押權予甲,若乙於1年後未全數返還,甲就可以聲請法院拍賣A屋,就拍賣A屋所得的價金,可優先於普通債權人受償。
法定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權是根據法律規定而發生者。例如:未成年子女或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民法第1086條第1項、第1098條第1項)、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民法第1003條第1項)、公司負責人為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公司法第8條)等。
遺囑
人原則上可以在生前依照自己的意願決定在他死後,財產如何分配,這時候要作成遺囑。遺囑作成的方式有很多種形式,規定都不一樣,如果不符合規定的話,遺囑是無效的。民法第1186條以下是關於遺囑的規定,一定要多加注意。
原因案件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的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的判決。上開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的案件,即屬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判決的「原因案件」。如憲法法庭為違憲宣告,原則上聲請人得據此就其原因案件確定終局裁判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司法院釋字第686號、第725號、第741號解釋、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88條及第91條參照)。
抵押物
債務人或第三人為了確保債務的清償,而提供債權人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動產、物權、航空器、船舶(民法第860條、第881條之1第1項、第882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4條、海商法第33、34條、民用航空法第19條參照)等物。當債務人於清償期屆至仍未清償時,債權人可就該物進行拍賣 (稱為實行抵押權),並以賣得價金優先於普通債權人受償。例如:甲向乙借款100萬元,乙為確保該債權獲得實現,要求甲以其弟丙所有之A屋一棟設定抵押權給乙,將來若甲屆期未清償時,乙於取得執行名義後,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將A屋拍賣,並以所得價金優先受償,A屋就是抵押物。
(83)廳民二字第 19086 號
某甲以其所有土地一筆,先後為乙、丙、丁設定債權額依序各為新台幣 (下同) 三百萬元,二百萬元,一百萬元之抵押權,嗣第三順位之丁以債權屆期未受漬償為由,聲請拍賣該筆土地,經鑑價結果該筆土地僅值四百萬元,如第一、二順位之乙,丙清償期亦已屆至,然均未表示實行抵押權,執行法院能否以拍賣無實益,不予拍賣? 如乙、丙表示願實行抵押權有何不同?
(82)廳民二字第 10986 號
執行法院依債權人A請求,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發扣押命令,第三人聲明異議,A並依限對該第三人起訴,嗣因起訴錯誤,經判決駁回,A即另對第三人起訴,並向法院陳報,執行法院得否依第三人之聲請撤銷扣押命令?
(76)廳民一字第 2886 號
某工廠按月發給每位員工三十張免費餐券,可於工廠附設之餐廳用餐,未使用部分,至月底,每張可換回現金新台幣三十元,此項給與,是否屬於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所謂之工資﹖
(76)廳民一字第 2860 號
船長於船籍港(高雄港)內向船舶所有人報告其所負責之船舶需加油,船舶所有人囑船長將船開至船藉港外(香港)加油,船長乃電請香港船舶代理商安排加油,油商就油費所生之債權對該輪船是否享有海商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優先受償權 ?
(76)廳民二字第 1886 號
第三人於執行法院之執行命令送達後,在法定期間內,具狀聲異議稱:債務人之薪資債權已因代為扣繳購屋貸款、互助會款等項,餘額已不足供債務人及其家屬生活所必需,拒按執行命令,將一定數額之薪資交付債權人。此時,債權人聲請逕對該第三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應否准許 ?
(72)廳民三字第 0860 號
有限公司僅有董事一人,或有董事二人以上,而於章程中特定某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者,該董事或董事長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應以何人為公司之代表 (參閱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五十九條) 其請求公證時,公證人應如何辦理 ? 說明:自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八條修正後,規定:『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及法院公證』後,各公司接受稅務機關之通知,就其營業所等使用之房屋,係無償向他人借用者,應依規定偕同證人赴公證處請求公證,經查其中有許多貸與人 (即房屋所有人) 即為代表公司之董事或董事長本人者,依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該董事或董事長不得同時為公司之代表,而有限公司可依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其章程中亦無特別規定,另外又無其他適用條文,究應如何辦理,不無疑義。
(73)廳民三字第 0860 號
人民為免繳利息或租金所得稅,提出下列文件,請求認證,公證人應否受理 ?(一)金錢借貸事件,當事人作成並未給付利息之切結書,聲明書或證明書......等文件(二)房屋租賃事件,於公證後,經過一年、半年或數年,當事人間作成之並未給付或免除租金或承租人並未住用或使用不久,即經雙方合意提前終止租約......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