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
解釋一:刑事訴訟程序中調查證據方法的一種,係指具有特別知識經驗之當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其專門知識或利用專門知識的判斷而為的報告。例如車禍原因或責任的鑑定。 解釋二:鑑定是刑事訴訟的法定證據方法之一。刑事案件若涉及特別知識或經驗時,交給具有相關知識的專家,對於待證事實,藉由專業知識與經驗,以及客觀、中立性的科學,做出適當判斷,提供給法院參考,確保犯罪事實認定之公正明瞭。審判者並非全知全能,面對日趨複雜、專業化之犯罪行為,引進特別知識、經驗,藉由其他專家輔助,來認定犯罪事實,正是釐清事實的必要方法。 刑事鑑定運用的範圍,按案件性質而決定。最常見到的是責任能力之精神鑑定,此外,按照目前司法院鑑定機關名冊分類,可分為:醫療過失、毒品尿液、鑑識工程、土地測量、鑑界鑑價(含動產、不動產)、機械設備、交通事故、會計、槍砲、彈藥、刀械、其他等十一類,所包含的範圍非常廣泛。而且是否交付鑑定,也是由法官或檢察官按照個案來裁量決定的。決定交付鑑定後,按刑事訴訟法第198條規定,可分為選任鑑定人與機關鑑定二種。
宣傳療效
宣傳療效是指宣傳醫療效能。為維護消費者的健康及權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2項嚴禁食品為醫療效能的標示、宣傳或廣告。所謂宣稱醫療效能,包含宣稱預防、改善、減輕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例如治療近視、治失眠、防止貧血、降血壓、防止更年期的提早),以及宣稱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的體內成分(例如解肝毒、降肝脂)等情形。
個人資料
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
保外治療
羈押中的被告罹患疾病,經法院准許具保停止羈押到看守所外就醫接受治療,稱作保外治療(或稱保外就醫)。當被告罹患疾病的程度,到達了不保外就醫,顯然難以痊癒的程度,若被告此時聲請保外就醫,基於對生命及身體權利的尊重,法院必須要准許。
業務上正當行為
有一些行為,雖然在外觀上符合刑法所要處罰的犯罪要件,但是由於這樣的行為是在「正當地」執行「業務」,這些業務活動所要達到的目的,有特殊的正面意義,也有必要性,必須例外地被社會所容許,因此透過刑法規定排除它的違法性,讓從事業務上正當行為的人,不會受到處罰。 業務上正當行為,最常見的類型就是「醫療行為」,例如剛剛提到的醫生為病人開刀截肢,將病人的大腿切除。如果是一般人做這樣的行為,將會構成刑法的重傷罪。但是由於醫生是在執行醫療業務上的手術行為,只要手術符合相關醫療常規以及程序,那麼這個手術行為就是業務上正當行為,也就不會構成犯罪。除了上述的醫療行為之外,新聞記者的採訪行為(侵害他人隱私)、職業運動的競技(在比賽過程中對其他人造成傷害),在理論上也都有適用業務上正當行為來阻卻違法的可能性,但在實際適用上相當嚴格。
102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 提案九
如被告機關就原告於網頁上刊登非法之醫療廣告一情,據以認定符合醫療法第 86 條第 5 款之情形,並依據醫療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裁處最低罰鍰新臺幣 5 萬元。然經本院調查、審理後,認原告上開違章行為,應屬同法第 86 條第 7 款之情形,然仍應依同法 103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加以裁處,裁罰金額亦為相同時,受理該案件之法院應如何處理?
高等行政法院 89 年度第 2 次法律座談會提案 第 15 號
某符合醫療法規定經核准設立之診所,向健保局申請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授權由行政院衛生署訂定) 第三條規定為全民健康保險之特約醫院,惟遭拒絕,該診所自認並無同辦法第六條不予特約之情形,而主張健保局之拒絕與其簽約,係違反平等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六條) ,應如何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