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742 號 刑事判決案由違反醫師法
按醫師法第 28 條所稱「醫療業務」,係指以醫療行為為職業而言,不問是主要業務或附屬業務,凡職業上予以機會,為非特定多數人所為之醫療行為均屬之。且醫療業務之認定,並不以收取報酬為其要件。上述所謂醫療行為,係指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之診察、診斷及治療;…
-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非字第 140 號 刑事判決案由竊盜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係結合侵入住居罪與一般竊盜罪,而獨立成立之加重竊盜罪,性質上屬於結合犯,除行為人主觀上係基於竊盜之意思而為竊取之行為外,客觀上侵入或隱匿其內之行為,亦為該罪之加重構成要件要素。而此所謂之建築物,係指住宅以外上有屋面,周有…
- 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2476 號 民事判決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按對人體施行手術所為侵入性之醫療行為,本具一定程度之危險性,醫療法第四十六條(現行法為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醫院實施手術時,醫師應於病人或其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前,向其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旨在經由危險之說明,使患者得…
- 最高行政法院 89 年度判字第 1128 號案由醫療法事件
按「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予以裁罰性之行政處分,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處分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應由法律定之,法律雖得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惟授權之目的、範圍及內容必須具體明確,然後據以發布命令,方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意旨。又授權命令須符合明確性原則,且須符合立法意旨,未逾越…
- 最高行政法院 89 年度判字第 867 號案由醫師法事件
按「醫療機構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撤銷其開業執照:一、容留未具醫師資格人員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二、...。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規定受撤銷開業執照者,其負責醫師並依醫師法於業務上不正當行為論處。」;「醫療機構應置負責醫師一人,對其機構醫療業務,負督導責任。」;「私立醫療機構由醫…
- 最高行政法院 88 年度判字第 23 號案由醫療法事件
按「醫療廣告,其內容以左列事項為限:一、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二、醫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師、優生保健醫師證書字號。三、公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診所字樣。四、診療科別、病名及診療時間。五、...六、其他…
- 最高行政法院 87 年度判字第 1394 號案由醫療法事件
按「醫療廣告,其內容以左列事項為限:一、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二、醫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師、優生保健醫師證書字號。三、公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診所字樣。四、診療科別、病名及診療時間。五、...六、其他…
- 最高行政法院 87 年度判字第 1377 號案由醫師法事件
按行政訴訟當事人對本院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必須具有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始得為之。而該條第一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係指原判決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判例有所牴觸者而言;至於法律上見解之歧異,再審原告對之縱有爭執,要難謂為適用法規錯誤,…
- 最高行政法院 86 年度判字第 3138 號案由醫療法事件
原告主張係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核准以多層次傳銷方式進行會員招 募,惟此僅係核准原告以多層次傳銷方式進行會員招募,並非核准原告得為醫療廣告,是仍不得阻卻本件非醫療機構為醫療廣告之違規事實之成立。 參考法條:醫療法 第 59 條 (75.11.24)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7…
- 最高行政法院 86 年度判字第 3077 號案由醫師法事件
原告既係該醫院院長,為醫療機構之負責醫師,對其機構醫療業務,應 負督導責任,不得聘用容留未具本國醫師資格人員,執行業務,理應為其所知悉,縱令戴○蕊非其聘用,基於院長之職責,亦不應容留戴○蕊在該院執行醫療業務,被告依醫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裁處原告停業一年,而訴願決定機關考量違規情節之…
- 最高行政法院 86 年度判字第 1340 號案由醫療法事件
「兒童牙科行為處理費」,為兒童牙科常見之醫療費用,並非原告自立 名目之醫療費用。被告於法無明文禁止及處罰規定之情形下,遽認原告自立名目收取費用,援引前開法條之規定予以處罰,不無違誤。 參考法條:醫療法 第 18 條 (75.11.24)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7 輯之裁判內…
- 最高行政法院 84 年度判字第 844 號案由醫療法事件
原告為「內湖綜合醫院」之負責醫師,該醫院雖係行政院衛生署及行政 院勞工委員會會銜指定之勞工健康 (體格) 檢查指定醫療機構,依勞工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管理要點第一點規定,固得組織巡迴檢查隊實施巡迴勞工健康檢查,惟應以「勞工」為健康檢查對象,然該醫院卻以「台灣北部地區各行業肝臟功能…
- 最高行政法院 84 年度判字第 764 號案由醫師法事件
原告為病患診病,並交付中藥粉、丸予病患,該中藥粉、丸經行政院衛 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分別檢出含有多種西藥成分,被告認原告於業務上有不正當行為,而依法予其停業之處分,並無不當 參考法條:醫師法 第 25 條 (81.07.29)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5 輯之裁判內容》 按「醫…
- 最高行政法院 83 年度判字第 2786 號案由醫療法事件
原告醫院於衛生局登記診療科別為「外科」,則於醫院玻璃窗上噴漆「 內科、婦產科」等字樣,非屬經核准登記之科別,自為法所不許,縱使原告具備各該科專科醫師之資格,仍難免罰 參考法條:醫療法 第 77 條 (75.11.24)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4 輯之裁判內容》 按「醫療機構…
- 最高法院 81 年度台上字第 2967 號 民事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原審既認定莊垂慶於第一次手術前已告知上訴人手術原因及可能發生之併發症等事項,何以上訴人於第一次手術後,竟拒絕復健及接受第二次手術?上訴人於第一次手術後是否繼續接受門診?亦待推求。此與認定被上訴人是否未盡醫療法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八條之告知義務,而應負侵權行為責任或債務不履行責任,所…
- 最高行政法院 81 年度判字第 13 號案由違反醫療法事件
依立法之旨趣,醫師法第八條之二第一項,所謂「支援」,係指醫療機 構間之相互支援;「應邀出診」則係指應情況危急或地區偏遠就醫不便之病患之邀往診而言 參考法條:醫療法 第 44、77、85 條 (75.11.24) 醫師法 第 8-2 條 (75.12.26)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
- 最高行政法院 79 年度判字第 2085 號案由違反醫療法
分公司與總公司為從屬關係,廣告之刊登及廣告費用之支出既均由總公 司負責,則分公司能否謂係系爭違規廣告之實際共同行為人,而應與總公司負共同責任,即不無研議餘地 參考法條:醫療法 第 78 條 (75.11.24)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0 輯之裁判內容》 按「非醫療機構,不得…
- 最高行政法院 79 年度判字第 1147 號案由違反醫療法
在自家國術館玻璃門貼醫療文宣,使不特定之一般大眾均可看見,其目 的為廣招顧客,自屬醫療疾病之廣告 參考法條:醫療法 第 78 條 (75.11.24)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0 輯之裁判內容》 按「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違反者,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為醫療法第五…
- 最高行政法院 79 年度判字第 505 號案由違反醫療法
報上所刊載之內容係屬暗示醫療業務之醫療廣告,自已逾越醫療廣告之 範圍,原處分依法科罰,並無違誤 參考法條:醫療法 第 62 條 (75.11.24)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0 輯之裁判內容》 按「醫療廣告,其內容以左列事項為限:一、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
- 最高行政法院 78 年度判字第 1773 號案由違反醫療法事件
利用他人「救世堂青草漢方研究中心」名義,以贈書方式,宣傳醫療業 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目的之行為,應受處罰 參考法條:醫療法 第 61、77 條 (75.11.24)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9 輯之裁判內容》 按「醫療廣告,不得以左列方式為之: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二、利用出…
- 最高行政法院 77 年度判字第 2119 號案由違反醫療法事件
以病患身份假藉感謝之名刊登廣告,實係為原告個人為醫術宣傳以招徠 醫療業務,自有違醫療法之規定 參考法條:醫療法 第 61、77 條 (75.11.24)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8 輯之裁判內容》 醫療廣告,不得以左列方式為之: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又「違反第六十一條之規定…
- 最高行政法院 77 年度判字第 1926 號案由違反醫療法事件
心臟移植手術屬人體試驗之新醫療技術,僅教學醫院經擬定計畫報經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或經該機關委託者,始得施行 參考法條:醫療法 第 7、56、80 條 (75.11.24)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 10、23 條 (76.06.19)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8 輯之裁判內容》 …
- 最高行政法院 77 年度判字第 1421 號案由違反醫療法事件
所謂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媒體宣導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 的之行為,其有無意圖營利或醫療行為在所不問 參考法條:醫療法 第 59、78 條 (75.11.24)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8 輯之裁判內容》 按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違反此項規定而為醫療廣告者,處五千元…
- 最高行政法院 77 年度判字第 807 號案由違反醫療法事件
原告所刊登之廣告載有「中風」、「腰酸」、「失眠症」等症狀、病名 ,顯有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自應視為醫療廣告 參考法條:醫療法 第 8 條 (75.11.24) 醫療法 第 59、78 條 (75.11.24)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8 輯之裁判內容》 按「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
- 最高行政法院 76 年度判字第 1288 號案由違反醫師法事件
廣告內容暗示或射示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 參考法條:醫師法 第 11、28-1 條 (70.06.12) 醫療法 第 61、62、77 條 (75.11.24)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7 輯之裁判內容》 按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為醫療廣告者,由衛生主管機關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
個人資料
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
鑑定
解釋一:刑事訴訟程序中調查證據方法的一種,係指具有特別知識經驗之當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其專門知識或利用專門知識的判斷而為的報告。例如車禍原因或責任的鑑定。 解釋二:鑑定是刑事訴訟的法定證據方法之一。刑事案件若涉及特別知識或經驗時,交給具有相關知識的專家,對於待證事實,藉由專業知識與經驗,以及客觀、中立性的科學,做出適當判斷,提供給法院參考,確保犯罪事實認定之公正明瞭。審判者並非全知全能,面對日趨複雜、專業化之犯罪行為,引進特別知識、經驗,藉由其他專家輔助,來認定犯罪事實,正是釐清事實的必要方法。 刑事鑑定運用的範圍,按案件性質而決定。最常見到的是責任能力之精神鑑定,此外,按照目前司法院鑑定機關名冊分類,可分為:醫療過失、毒品尿液、鑑識工程、土地測量、鑑界鑑價(含動產、不動產)、機械設備、交通事故、會計、槍砲、彈藥、刀械、其他等十一類,所包含的範圍非常廣泛。而且是否交付鑑定,也是由法官或檢察官按照個案來裁量決定的。決定交付鑑定後,按刑事訴訟法第198條規定,可分為選任鑑定人與機關鑑定二種。
宣傳療效
宣傳療效是指宣傳醫療效能。為維護消費者的健康及權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2項嚴禁食品為醫療效能的標示、宣傳或廣告。所謂宣稱醫療效能,包含宣稱預防、改善、減輕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例如治療近視、治失眠、防止貧血、降血壓、防止更年期的提早),以及宣稱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的體內成分(例如解肝毒、降肝脂)等情形。
業務上正當行為
有一些行為,雖然在外觀上符合刑法所要處罰的犯罪要件,但是由於這樣的行為是在「正當地」執行「業務」,這些業務活動所要達到的目的,有特殊的正面意義,也有必要性,必須例外地被社會所容許,因此透過刑法規定排除它的違法性,讓從事業務上正當行為的人,不會受到處罰。 業務上正當行為,最常見的類型就是「醫療行為」,例如剛剛提到的醫生為病人開刀截肢,將病人的大腿切除。如果是一般人做這樣的行為,將會構成刑法的重傷罪。但是由於醫生是在執行醫療業務上的手術行為,只要手術符合相關醫療常規以及程序,那麼這個手術行為就是業務上正當行為,也就不會構成犯罪。除了上述的醫療行為之外,新聞記者的採訪行為(侵害他人隱私)、職業運動的競技(在比賽過程中對其他人造成傷害),在理論上也都有適用業務上正當行為來阻卻違法的可能性,但在實際適用上相當嚴格。
保外治療
羈押中的被告罹患疾病,經法院准許具保停止羈押到看守所外就醫接受治療,稱作保外治療(或稱保外就醫)。當被告罹患疾病的程度,到達了不保外就醫,顯然難以痊癒的程度,若被告此時聲請保外就醫,基於對生命及身體權利的尊重,法院必須要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