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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77 年度判字第 2119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裁判日期:77 年 12 月 11 日
  • 資料來源:
    •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 第 8 輯 1484 頁
  • 案由摘要:違反醫療法事件

要旨

以病患身份假藉感謝之名刊登廣告,實係為原告個人為醫術宣傳以招徠 醫療業務,自有違醫療法之規定 參考法條:醫療法 第 61、77 條 (75.11.24)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8 輯之裁判內容》 醫療廣告,不得以左列方式為之: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又「違反第六十一條之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之廣告內容者,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分別為醫療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所規定。本件被告機關查獲七十六年五月五日至同年月二十日,連續十四日,在自由日報,以林恩寮名義刊登之醫療「感謝啟事」,其內容:「本人於一年前患腦中風後言語不清,手腳無法行動,很是痛苦,遍訪各大醫院中西名醫花費無數,毫無進展,後經人介紹,對腦中風已研究出純中藥突破性成功的名國醫李青松,經診治為腦栓塞,腦部血管阻塞之中風,果然服藥二個月後血管淤血已打通,目前言語及手腳已恢復如常人一般,並於今年四月初到東南亞觀光旅遊,李國醫仁心仁術,醫術精湛,舉世無雙,不愧為中醫腦科聖手,本人衷心感謝 (李醫師地址:台中市復興路三段四九三號、電話「○四」二二三一九七四) 」,此有該報上啟事影本十四份,附原處分卷內可稽。雖原告訴稱該啟事係林恩寮於病癒後,發諸真情,予以刊痢林某於本案訴願程序中自認刊載之事,與原告無關等語。惟查醫師治癒患者疾病,病患向醫師個人適度表示感激,固為人情之常。惟連續在報上刊載啟事達十四日之久,謂係單純表達感謝之意,顯然違背常理,經再訴願決定機關派員前往調查,原告亦坦承林恩寮不識字,因刊登此項啟事,亦經被告機關處以罰鍰,該林恩寮提起訴願之訴願書係由原告代筆,此有原調查結果報告及林恩寮之訴願書影本存再訴願卷內可稽。則該啟事均詳載醫師即原告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並誇大其詞,渲染原告對腦中風有突破性研究,醫術精湛,舉世無雙,為中醫腦科聖手云云,其以感謝為名,實則為原告個人醫術宣傳以招徠醫療業務,至為明顯。被告機關乃依首揭法條規定,予以裁處罰鍰,核無違誤。訴願及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起訴意旨,難謂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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