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利用他人「救世堂青草漢方研究中心」名義,以贈書方式,宣傳醫療業 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目的之行為,應受處罰 參考法條:醫療法 第 61、77 條 (75.11.24)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9 輯之裁判內容》 按「醫療廣告,不得以左列方式為之: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二、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又「違反第六十一條之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之廣告內容者,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為醫療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所明定。查本件原告利用「救世堂青草漢方研究中心」名義,於事實欄所揭時間、報紙刊載之醫療廣告中,雖無原告之姓名、地址及診所名稱,惟其內容載有「特公開提供最新肝膽病防治痊癒資料給大家參考,歡迎索取……」及「特公開提供糖尿病及腎病症候群漢方療法資料,歡迎索取……」等字樣之醫療贈書廣告,經民眾及被告機關附工本費三十元分別取得由救世堂青草漢方研究及救世堂中醫醫院陳○發醫師 (即原告) 所編著之「肝膽病急慢性肝炎、B型肝炎、A型肝炎、肝膽結石、黃疸、肝硬化腫瘤漢方根治法」及「糖尿病腎病症候群、蛋白尿、水腫、腎炎、尿毒症、尿酸、高血脂漢方根治法」二書,經查其書內載有原告之醫療機構名稱、地址、電話、並附有臨床治療病例多則,內容亦載有病患至原告診所求診而治癒之字樣,此有該二書附原處分機關卷可稽,被告機關據以認定原告利用救世堂青草漢方研究中心名義,以贈書方式,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目的之行為,而予原告罰緩之處分,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核無不當。原告雖訴稱:高雄市龍江街六十八號「救世堂青草漢方研究中心」係青草批發推廣研究中心,為推廣其青草業務,遂擅用原告廢棄之著作,作為廣告,原告並不知情,不應歸由原告負責,且過去被告機關均處罰「救世堂青草漢方研究中心」,自不應誅連而處罰原告云云。惟查救世堂青草漢方研究中心負責人為原告之胞弟陳○發為原告所自認,系爭刊登之廣告,主要為醫療贈書廣告,而贈書內載有原告之醫療機構名稱、地址、電話、並附有臨床治療病例多則,內容亦載有病患至原告診所求診而治癒之字樣,原告在訴願、再訴願程序中,非但未主張該書係其廢棄之舊物,復主張係經審定合格之學術著作,迨至提起行政訴訟始謂係其胞弟擅用原告廢棄之著作,作為廣告其誰能信。矧該廣告效果之受益人為原告,顯然原告,僅係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自仍應由原告負行為責任。至過去固曾處罰陳○發,嗣既經被告機關查明實情後改處罰原告,系爭廣告七則復無一案兩罰情事,原告所訴,自無可採。原處分並無違誤,訴願及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起訴意旨,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本案事實已屬明確,所舉證人應無傳訊之必要,又其所舉他人違法亦應處罰不得單罰原告云云部分,不論是否屬實,均非原告免責之事由,亦不得為原告有利認定之基礎。